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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ifornia Guard Card 合理使用武力 Practice Questions

依据加州法律,适用于私人保安行业的合理武力标准,包括作为参照的 §835a 执法人员框架、降级处置义务、致命武力与非致命武力,以及 SB 230(2020 年)在 2026 年 BSIS 教学大纲中得到延续的相关澄清。

Sample 合理使用武力 questions

1. Graham v. Connor (1989) 490 U.S. 386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武力的宪法合理性判断标准为:

现场理性执法人员的视角,不享受事后诸葛亮的优势,考虑整体情况

Graham v. Connor 采用了第四修正案武力扣押索赔的客观合理性标准:法院从现场理性执法人员的视角判断武力,不享受事后诸葛亮的优势,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包括罪行的严重性、嫌疑人是否构成即时威胁,以及嫌疑人是否在积极抗拒或试图逃跑。主观意图 (a) 不是标准;嫌疑人感知 (c) 不是标准;基于结果的责任 (d) 被拒绝。虽然 Graham 涉及执法人员,但其合理性框架为私人保安的民事标准提供参考。

Graham v. Connor (1989) 490 U.S. 386

2. 由 AB 392 (2019) 修订的刑法典 §835a 宣布,使用身体武力的权限是一项"重大责任",应:

审慎行使,对每个人的尊严和生命的神圣性给予最高的尊重

PC §835a(a)(1) 反映了 AB 392 的立法发现,宣布"本节赋予执法人员使用身体武力的权限是一项重大责任,应审慎行使,对每个人的尊严和生命的神圣性给予最高的尊重"。后续条款强调降级、武力替代方案,并将致命武力限于即时威胁。虽然 §835a 直接管辖执法人员,但其原则在民事责任分析中为私人保安提供合理性预期参考。

Cal. Penal Code §835a(a)

3. 根据 AB 392 修订的刑法典 §835a(c)(1),执法人员的致命武力仅在保卫生命所必要时才合理——具体来说,当执法人员基于整体情况合理相信致命武力是必要的:

防御对执法人员或他人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或逮捕其立即逮捕对防止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必要的逃跑重罪犯

AB 392 收紧了 §835a(c)(1),要求即时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 (SBI) 威胁——紧密对应美国最高法院在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中对逃跑重罪犯宣布的标准 (限于威胁死亡或 SBI 的人)。单纯逃跑 (a)、财产保护 (c) 和物业所有者指示 (d) 不授权致命武力。私人保安在这方面没有比执法人员更广泛的权限,应将致命武力视为仅在保卫生命时可用。

Cal. Penal Code §835a(c)(1)

4.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案认定,针对逃跑重罪犯的致命武力在宪法上仅在以下情况下可允许:

执法人员有相当理由相信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重大威胁

Garner 拒绝了普通法的"任何逃跑重罪犯"规则,认定第四修正案禁止对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除非执法人员有相当理由相信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重大威胁。仅逃跑 (a)、单纯持有武器 (b) 和拒绝停下 (c) 本身不充分。Garner 的原则在 PC §835a(c)(1) 中为加州执法人员编入法典,并为私人保安必须遵守的普遍标准提供参考。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5. 刑法典 §835a(a)(2) (与 SB 230 培训授权一致) 要求执法人员:

在可行时使用降级技术、危机干预策略和其他武力替代方案

PC §835a(a)(2) 体现了加州的降级政策:执法人员应在可行时使用降级技术、危机干预策略和其他武力替代方案。SB 230 通过州授权培训加以强化。该原则直接为 BSIS 课程和保安实践提供参考——口头指令、时间、距离和战术定位优于立即的身体武力。选项 (b)、(c)、(d) 颠倒或扭曲了已成为加州武力使用法核心的降级框架。

Cal. Penal Code §835a(a)(2); SB 230 (2019)

6. 刑法典 §692 规定,对实施公共罪行的合法抗拒可由以下人员进行:

将受伤害的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

PC §692 规定对公共罪行的合法抗拒可由"(1) 将受伤害的当事人;(2) 其他当事人"进行。这是加州自卫和保卫他人的法定基础。后续条款 (§693 适用于受伤害方,§694 适用于其他方) 规定抗拒必须相称——足以防止罪行,但不超过此程度。选项 (b)、(c)、(d) 错误地限制了 §692 所承认的普遍抗拒权。

Cal. Penal Code §692

7. 根据刑法典 §693,将受伤害的当事人的抗拒可以:

(1) 防止对人或家庭的罪行;(2) 防止对该人财产的非法损害,在任一情况下使用与威胁相称的武力

PC §693 授权将受伤害的当事人的抗拒:(1) 防止对人或家庭的罪行,以及 (2) 防止对其合法持有的财产的非法损害。武力数量必须相称;通常不允许仅为保卫财产而使用致命武力 (见 PC §197 区别)。加州不要求在坚守立场之前撤退的义务 (CALCRIM 505),虽然战术撤退通常是更安全的选择。选项 (a)、(c)、(d) 误述法律。

Cal. Penal Code §693

8. 根据刑法典 §694,"其他当事人" (保卫他人) 的合法抗拒授权:

任何人为保卫亲属、家庭成员、雇主、雇员、监护人、主人、女主人或客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罪犯的非法暴力侵害

PC §694 授权"其他当事人"在与将受伤害的当事人相同的情况下保卫人或财产,前提是适用法规所列关系 (亲属、家庭成员、雇主、雇员、监护人、主人、女主人、客人)。现代加州判例 (CALCRIM 505) 将保卫他人扩展到任何合理相信无辜的第三方。武力必须合理且相称。选项 (a)、(c)、(d) 错误地限制了保卫他人的权利。

Cal. Penal Code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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