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共 8 章7% of exam 占考试比重

加州特有的个人险规则

加州在全国通用的房屋险与个人汽车保单之上叠加了一长串只在本州适用的规则。地震风险、反复发生的山火、第103号提案的费率监管、比全国惯例提前数周的理赔时限、面向低收入驾驶人的特殊保险计划,以及考试本身的语言可及性要求,都改变了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在加州为客户提供建议的方式。下面八节内容收集了占考试7%的”加州专项”模块中最常考察的法规、行政规章和公投议案:加州地震局(CEA)与强制性地震险要约、作为”最后承保人”的FAIR计划、由保险法§675.1及SB 824强化的山火后非续保暂停令、第103号提案的事前批准费率制与SB 1899/AB 1119的持续投保折扣规则、财产与汽车险的取消与不续保通知时限、《公正理赔实践规章》与民法典§3287的10%法定利息、《汽车修理权利法案》与加州低成本汽车保险计划,以及无保险驾驶人保障书面拒保和AB 451语言可及性等程序性规则。掌握这八节,约可直接覆盖考试7%的题量,并为其他章节假设的加州背景打好底色。

加州地震局(CEA)与强制性地震险要约

加州位于活跃的断层之上,但标准住宅财产保单将地震震动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为此立法机关于1985年制定了如今编纂为保险法§10081及后续条款的《强制性地震险要约法》。在加州取得住宅财产险经营许可的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单生效以及每次续保时,向投保人以单独的书面要约形式提供地震保险,投保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投保人沉默视为拒绝。多数取得资格的保险公司因巨灾风险而不在自有牌照下承保地震险,转而通过加入加州地震局(CEA)来履行要约义务。CEA于1996年成立,是一家政府管理、私营出资的地震保险机构。CEA保单由参与公司销售和服务,但实际承保人是CEA。其保障仅限于住宅主体结构,以列名风险方式承保,并设置5%至25%不等的百分比形式免赔额,另对个人财产和无法居住期间费用设有可加购的较低分项限额。

强制性地震险书面要约
在住宅财产保单签发及每次续保时均须提供;投保人可以书面方式接受或拒绝
加州保险法 §10081 等
加州地震局(CEA)
1996年成立、政府管理、私营出资的地震保险机构,参与公司通过CEA履行强制性要约义务
加州保险法 §10089.5 等
CEA保障特征
仅承保住宅主体结构,设有5%至25%的百分比免赔额,个人财产和无法居住期间费用为可加购的有限分项保额
加州保险法 §10089.27
沉默视为拒绝
未返回书面接受即视为拒绝要约,地震险不生效
加州保险法 §10086

加州FAIR计划:最后承保人

《公正获得保险要求计划》通称FAIR计划,依保险法§10090及后续条款设立,是因灌木丛、山火、城市衰败等风险而无法在自愿市场获得承保的财产风险的剩余市场。加州所有获许可的财产保险公司均为成员,按其全州市场份额比例分享FAIR计划的盈亏。该计划不是政府机构、也无财政补贴,本质上是所有保险公司的承保辛迪加。FAIR计划住宅保单的保障刻意较窄:基础形式为火险,承保火灾、闪电、内部爆炸和烟熏,可加购扩展保障、故意破坏和有限的个人财产附加险,但并不等同于标准HO-3的广义保障。申请人须先证明已在自愿市场作过认真努力但被拒。每当题干描述高灌木丛风险或山火过后无法在自愿市场获得承保的房主时,FAIR计划即为答案。

FAIR计划为所有获许可财产保险公司的辛迪加
成员按全州市场份额分享盈亏;非政府机构、无补贴
加州保险法 §10090 等
基础财产风险的最后承保人
申请人须先证明在自愿市场作过认真努力但未获承保
加州保险法 §10095
狭窄的基础形式保障
基础承保火灾、闪电、内部爆炸和烟熏;扩展保障、故意破坏、个人财产可加购;并不等同于HO-3
10 CCR §2540 等

山火非续保暂停令:§675.1与SB 824

在多次灾难性火灾季之后,立法机关于2018年通过参议院第824号法案,目的是让房主在重建期间不至于失去保险。该法案编纂为保险法§675.1,禁止获许可的保险公司仅以受保财产位于州长宣布的山火紧急状态范围之内或之毗邻邮编为由,取消或拒绝续保住宅财产保单。暂停令自紧急状态宣布之日起为期一年。无论投保人是否实际遭受损失均适用,因此即使邻居的房屋幸免,由于其所在邮编整体被冻结,该邻居同样受保护。法律不冻结费率,也不禁止因欠费、欺诈或风险实质改变而拒绝续保;仅禁止以位于宣告区域为唯一理由的不续保。保险局会公布每次暂停令所覆盖的邮编清单,经纪人在向火灾受影响的县发出任何不续保通知前都应查阅。

山火紧急状态宣布后一年内不得不续保
保险公司不得仅因受保财产位于宣告山火范围内或毗邻邮编而取消或拒绝续保
加州保险法 §675.1(2018年 SB 824)
无论是否实际受损均适用暂停令
整个受影响邮编内的保单均受保护,并不限于受损房屋
加州保险法 §675.1(b)
原有允许的不续保理由依然有效
欠费、重大失实陈述或风险实质改变仍可作为暂停令期间的合法不续保理由
加州保险法 §675.1(c)

第103号提案:事前批准费率与持续投保折扣

1988年加州选民通过的第103号公投提案重塑了本州财产与意外险的定价方式。其主要内容编纂于保险法§1861.01及后续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对个人汽车、房屋及大多数个人险产品收取新费率之前,须先向保险局提交并获得批准。对于有争议的费率申请,保险专员将举行公开听证;根据§1861.10,如消费者代表对听证记录有实质性贡献,可由保险公司支付补偿费。第103号提案还要求合格的优良驾驶人享有不低于20%的折扣,并按优先顺序列出三项强制性汽车定价因素:被保险人的驾驶安全记录、年行驶里程,以及驾龄。§1861.02(c)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选定价因素须经保险专员事先批准方可使用。其后的参议院第1899号法案与众议院第1119号法案进一步确认:只要加州驾驶人持续投保,无论此前由哪家公司承保,新公司均可向其提供持续投保折扣,从而堵住了过去抑制比价的漏洞。

个人险费率须事前批准
保险公司须先向加州保险局提交并获得批准,方可对个人汽车、房屋及大多数个人险产品收取新费率
加州保险法 §1861.05
强制性汽车定价因素按优先顺序
依次为:1)驾驶安全记录;2)年行驶里程;3)驾龄;其他可选因素须保险专员批准
加州保险法 §1861.02
至少20%的优良驾驶人折扣
合格驾驶人在适用费率基础上至少获20%折扣
加州保险法 §1861.02(b)
持续投保折扣可跨公司沿用
可根据在任何加州前承保公司持续投保的事实给予折扣,不限于现承保公司
SB 1899;AB 1119
代表人补偿
在费率听证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消费者代表,有权由保险公司支付费用
加州保险法 §1861.10

取消与不续保通知期限

加州针对不同险种规定了与许多其他州不同的通知期限。个人住宅财产保单生效满60天后,保险公司在保单期内只能因有限的法定理由取消,如欠费、重大失实陈述或所保风险实质改变。保单到期时若保险公司选择不续保,依保险法§678须在到期日前至少75天向具名被保险人邮寄书面通知,并写明具体理由。个人汽车险由保险法§660至§676管辖:§663要求至少在生效日前20天发出书面取消通知(如因欠费取消,则至少10天);§663.5要求至少60天发出书面不续保通知并写明具体理由。汽车险公司只能依§661列举的理由不续保,例如欺诈、被判某些驾驶罪行或所保风险实质增加。如通知缺少必备理由或迟到,则通知无效,保单仍然有效。

住宅财产险75天书面不续保通知
须写明具体理由,并在到期日前至少75天邮寄给具名被保险人
加州保险法 §678
个人汽车险60天书面不续保通知
须写明具体理由;不续保理由限于§661列明的情形
加州保险法 §663.5
汽车险期中取消须提前20天通知(欠费为10天)
通知须为书面形式并写明理由
加州保险法 §663
通知瑕疵则保单继续有效
迟到或缺少理由的通知不能终止保险
加州保险法 §661, §678

公正理赔实践与10%法定利息

《公正理赔实践规章》编纂于《加州行政法规汇编》第10编§2695.1及后续条款,将笼统的《不公平保险实践法》转化为每家保险公司在每一笔个人险理赔上必须遵守的具体时限。考试反复出现三个数字。第一,依10 CCR §2695.5(e),保险公司须在收到理赔通知后的15个日历日内予以确认。第二,依10 CCR §2695.7(b),在收到损失证明后,保险公司有40个日历日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并仅在出具书面理由后方可延长。第三,依10 CCR §2695.7(h),一旦应付金额经协商一致且不再有争议,须在30个日历日内支付。在上述监管时限之外,《民法典》§3287规定对任何被无故扣留的可确定金额按法定年利率10%计付预判决利息。如第一方被保险人长期收不到无争议的赔款,可在自应付之日起按10%简单利息单独获偿,与任何恶意理赔损害赔偿无关。

15个日历日内确认理赔通知
建议立即确认;但绝不晚于收到理赔通知后15天
10 CCR §2695.5(e)(1)
收到损失证明后40个日历日内接受或拒绝
保险公司须在期限内决定全部或部分理赔,必要时可书面延期
10 CCR §2695.7(b)
30个日历日内支付协商一致的金额
一旦应付金额经协商且无争议,须立即支付
10 CCR §2695.7(h)
可确定金额的10%法定预判决利息
自应付之日起按法定利率10%/年单独计付
加州民法典 §3287

汽车修理权利法案与加州低成本汽车保险计划

保险法§758与10 CCR §2695.8(g)、§2695.85共同构成《汽车修理权利法案》,要求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汽车物理损坏理赔时,向每位索赔人提供特定权利的书面披露。通知告知被保险人有权:自主选择修理厂;获取修理估价单的副本;获悉任何因增值或折旧而扣减的金额;获悉将使用的任何非原厂(OEM)替换件;以及获悉修理保证内容。保险公司可建议指定的直接修理厂,但不得强制要求使用。另外,《加州低成本汽车保险计划》编纂于保险法§11629.7及后续条款,向合格的低收入驾驶人提供基本责任险。资格要求:年满16岁并持有有效驾照;家庭收入在联邦贫困线的250%以下;过去三年内持续持有驾照并持续投保个人汽车险。该计划保额低于15/30/5的财务责任最低限额,提供每人10,000美元、每事故20,000美元的人身伤害和3,000美元的财产损害责任保障,另可加购同样低限额的医疗费用和无保险驾驶人保障。

《汽车修理权利法案》披露
保险公司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索赔人有权自选修理厂、获取估价单、获悉非原厂件及增值/折旧扣减
加州保险法 §758;10 CCR §2695.8(g), §2695.85
保险公司可建议但不得强制使用直接修理厂
由索赔人决定修理厂
加州保险法 §758.5
加州低成本汽车保险计划资格
年满16岁,持有有效驾照,家庭收入≤联邦贫困线250%,过去3年持续持照并持续投保
加州保险法 §11629.7 等
低成本汽车保险保额为10/20/3
低于15/30/5的财务责任最低限额;医疗费用与无保险驾驶人保障可作为低限额加购
加州保险法 §11629.71

书面UM拒保与AB 451语言可及性规则

两项程序性规则补齐加州专项板块。每份加州个人汽车保单自动包含无保险驾驶人(UM)保障,金额等于保单的人身伤害责任限额,上限为30/60。被保险人若要完全拒绝UM或选择更低的UM限额,须按保险法§11580.2规定的形式和内容签署书面豁免书。口头拒绝或藏在小字中的拒绝均无效,因此在合规的书面豁免到位前,UM保障按默认限额继续有效。其次,2018年通过的众议院第451号法案聚焦许可证考试的语言可及性。该法案修订保险法§1677,要求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以五种语言提供:英语、西班牙语、越南语、中文和韩语。保险局相应更新了考生手册,PSI考试中心也作了配合。考生不能临场更改语言,须在报名时即选定语种。

未书面豁免则UM自动有效
金额等于责任限额,上限30/60;拒绝或降低限额须签署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豁免
加州保险法 §11580.2
UM豁免瑕疵则保障继续有效
口头或不合规的豁免无效,保险公司仍按默认UM限额承担风险
加州保险法 §11580.2(a)
AB 451(2018):考试提供五种语言
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须以英语、西班牙语、越南语、中文和韩语提供
加州保险法 §1677(2018年 AB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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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Ma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