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章,共 8 章22% of exam 占考试比重

个人汽车保险

个人汽车保险是加州个人险种经纪人-代理人执照考试中最大的单一主题,约占考题的百分之二十二。本章按考试方式讲解个人汽车保单(PAP):加州强制最低限额、从责任险到一般条款的六个保单部分、碰撞与综合损失的区别、加州特有的未投保和投保不足的驾车人规则、103号提案的费率制定、低费用汽车保险计划,以及现代的网约车(TNC)批单。本章所有内容仅限于按ISO PAP模板承保的个人汽车保险;商业汽车保险不在个人险种执照的范围内。

加州强制最低责任限额:15/30/5

加州每位驾驶员都必须至少持有财务责任证明,标准做法是购买个人汽车责任保险。强制最低分项限额通常写作15/30/5:每次事故中每位受伤人员一万五千美元的人身伤害保障,每次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合计三万美元的人身伤害保障,以及每次事故五千美元的财产损失保障。这些是法律下限,不是建议金额。代理人应将15/30/5视为保单可以签发的法定最低额,并根据医疗费用和现代车辆重置价值,建议客户购买更高限额。

人身伤害最低额:每人15,000美元
保险公司对一次事故中任一受伤人员的最高赔付额
Cal. Veh. Code §16056;Cal. Ins. Code §11580.1b
人身伤害最低额:每次事故30,000美元
同一事故中多人受伤时的合计上限
Cal. Veh. Code §16056
财产损失最低额:每次事故5,000美元
赔付被保险人对他人车辆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Cal. Veh. Code §16056

财务责任证明与保险ID卡

加州车辆法第16028条要求每位驾驶员在车内携带财务责任证明,并在执法人员要求时或事故发生后出示。对大多数驾驶员而言,证明就是保险公司在签发个人汽车保单时颁发的保险识别卡。自保、加州车管所现金存款或保证人保证金也是合法方式,但在个人险中不常见。代理人应始终确认显示保单号、被保险人、车辆和生效日期的ID卡已及时送达被保险人,因为即使保单生效,开车时车内没有证明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车内必须携带财务责任证明
执法人员要求时或事故发生后必须出示
Cal. Veh. Code §16028
保险ID卡是标准证明
现金存款、保证金或自保为替代方式,但个人险种很少使用
Cal. Veh. Code §16020-§16021

个人汽车保单结构:A至F部分

ISO个人汽车保单是加州每家个人汽车保险公司编制保单的模板。它分为六个字母部分。A部分是责任险,赔付被保险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B部分是医疗费用险,是一项较小的第一方保障,无论过错如何,都赔付被保险人和乘客的合理医疗费用。C部分是未投保和投保不足驾车人保障,当肇事方没有保险或保险不够时介入。D部分是被保车辆损失保障,为被保险人自己的车辆提供碰撞险和非碰撞险(即综合险)保障。E部分是事故或损失后的义务,是被保险人在索赔事件后维持保障的条件。F部分是一般条款,包括地域、变更、转让、取消和终止的内容。考生应能毫不犹豫地把题目情境对应到正确的字母部分。

A部分 = 责任险(对他人的BI和PD)
第三方保障;在限额之外还赔付法律辩护费用
ISO PAP格式(行业标准)
B部分 = 医疗费用险(第一方,无过错)
无论过错如何,赔付被保险人和乘客的合理医疗费用
ISO PAP格式(行业标准)
C部分 = 未投保/投保不足驾车人
肇事方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时介入
Cal. Ins. Code §11580.2;ISO PAP格式
D部分 = 被保车辆损失(碰撞与非碰撞)
被保车辆的第一方实物损失保障
ISO PAP格式(行业标准)
E部分 = 事故或损失后的义务
通知、配合、损失证明、宣誓接受询问
ISO PAP格式(行业标准)
F部分 = 一般条款
地域、两车/多车条款、取消、利益转让
ISO PAP格式(行业标准)

碰撞险与非碰撞险(综合险)

D部分实物损失分为两种保障,区别考得很多。碰撞险赔付被保险人车辆因翻车、与其他车辆或物体相撞造成的损失。非碰撞险,通常称为综合险,赔付几乎所有其他类型的直接实物损失:盗窃、故意破坏、火灾、坠落物、玻璃破碎、洪水、冰雹,特别是被保车辆与鸟或动物的撞击。即使日常语言中撞鹿感觉像是'碰撞',但保单将动物撞击归类为非碰撞损失,这通常意味着适用较低的自付额。两种保障都是可选的,但只要车贷未还清,汽车贷款方通常要求购买。

碰撞险 = 与其他车辆或物体相撞,或翻车
第一方保障;适用自付额;贷款方通常要求购买
ISO PAP D部分
非碰撞险(综合险) = 几乎所有其他直接实物损失
盗窃、故意破坏、火灾、坠落物、玻璃、洪水、冰雹、动物撞击
ISO PAP D部分
动物撞击属于非碰撞,不是碰撞
撞鹿或其他动物归类为非碰撞损失
ISO PAP D部分

未投保和投保不足驾车人保障

加州保险法第11580.2条要求加州每家承保个人汽车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提供未投保驾车人保障,其限额等于所选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法定上限。被保险人可以购买较低的UM限额或完全拒绝UM保障,但必须签署书面豁免书。如果没有签署的豁免书,UM默认按责任限额生效。投保不足驾车人保障(UIM)在肇事方有保险但保额不够时增加保障。加州的UIM属于所谓的'差额限额'保障,意味着受伤的被保险人必须先用尽肇事方的责任限额,然后UIM赔付差额,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自己的UIM限额。'叠加',即将两辆或多辆车,或两张或多张保单的UM限额相加的做法,在加州的UM/UIM中通常被禁止,因此被保险人不能简单地通过在同一保单上多保几辆车来倍增保障。

保险公司必须按责任限额提供UM
除非被保险人书面降低或拒绝,否则默认等于责任限额
Cal. Ins. Code §11580.2
拒绝UM必须以书面形式
没有签署的豁免书,UM将按责任限额生效
Cal. Ins. Code §11580.2
UIM要求先用尽肇事方的责任限额
加州是'差额限额'UIM州,不是'超额'州
Cal. Ins. Code §11580.2(p)
UM/UIM的叠加通常被禁止
多辆车或多张保单的限额不能相加
Cal. Ins. Code §11580.2

被保人员、被保车辆与新购车辆规则

个人汽车保单的保障同时跟随人和车。具名被保险人是申请并签署保单的人,根据定义,与具名被保险人同住一家的配偶也被列为具名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只要是住所的居住者,在使用任何被保车辆时都受保障。许可使用人,即经具名被保险人允许驾驶的人,在驾驶被保车辆时也受保障。被保车辆包括声明页上所列车辆、被保险人拥有的拖车、临时替代失效的被保车辆的车辆,以及新购车辆。对于新购车辆,保单通常在通知保险公司一定期间内(根据格式和保障类型,通常为十四或三十天)提供自动保障。代理人必须了解这一通知窗口,因为未及时报告新购车辆可能导致客户失去实物损失保障。

具名被保险人 + 同住配偶 = 两位具名被保险人
保障自动延伸到同住的配偶
ISO PAP 定义
同住家庭成员使用任何被保车辆时受保障
许可使用人在驾驶被保车辆时也受保障
ISO PAP A部分
新购车辆在保单规定窗口内报告即可获得自动保障
通常窗口为14或30天,视保障类型而定;务必确认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ISO PAP 定义

常见除外:赛车、配送、故意行为与网约车

PAP除外了若干提高风险超过保单定价范围的活动。赛车或任何速度比赛被除外。以收费方式载人或载物使用车辆被除外,历史上涵盖出租车、配送和租车服务。同一除外条款也将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的现代网约车、外卖和包裹配送工作纳入,除非附加了专门的批单。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除外,因为责任保险旨在补偿非故意损失。对被保险人自有或租用的财产(私人住所除外)的损害被除外。了解除外条款与了解保障同样与考试相关,因为大多数索赔被拒的情境都围绕着适用的除外条款构建。

赛车和预先安排的速度比赛被除外
赛道日和计时比赛在使用期间使保障失效
ISO PAP A部分除外
以收费方式载人或载物被除外
包括出租车、租车服务、配送,以及大多数没有批单的应用网约车
ISO PAP A部分除外
故意行为被除外
责任保险仅适用于意外、非故意的损失
ISO PAP A部分除外

网约车公司(TNC)批单

加州专门定义了网约车公司(TNC),如Uber和Lyft,并将驾驶员的风险敞口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从应用打开、驾驶员等待订单开始。第二时段从接受订单、驾驶员前往接乘客开始。第三时段从乘客上车到乘客下车。个人汽车保单在第二和第三时段不响应,在许多保单中第一时段也不响应,除非购买了TNC批单(或'网约车批单')。TNC公司本身依法在第一时段必须持有或有保障,在第二和第三时段必须持有主要保障。代理人为TNC驾驶员承保个人汽车时,必须添加适当的批单或告知客户可能存在的保障空白。

三个TNC时段:应用打开(1)、接单(2)、乘客上车(3)
个人汽车保单通常除外第2和第3时段,且经常也除外第1时段
Cal. Pub. Util. Code §5430+;加州TNC法规
需要TNC/网约车批单才能延伸个人保障
没有批单,付费载客行程中的索赔将被拒
ISO PAP A部分除外;行业批单语言

103号提案与加州汽车费率因素

加州选民于1988年通过了103号提案,从根本上重塑了加州的汽车保险监管方式。根据103号提案,保险专员由选举产生,任何费率变更必须先向加州保险厅提交并获得批准才能生效('事先批准'州)。103号提案还规定了个人汽车费率因素的排序。保险公司必须按以下顺序赋予最大权重:被保险人的驾驶安全记录、被保险人每年驾驶的英里数、驾驶经验年限。只有在使用了这三个强制性主要因素之后,保险公司才能使用可选因素,如车辆类型、停车地点、婚姻状况、续保性或学业记录。代理人向加州人解释报价时,应能说明为什么这三个因素主导费率。

加州根据103号提案是事先批准州
保险公司的费率变更必须在生效前获得CDI的批准
Cal. Ins. Code §1861.05(103号提案)
三个强制性主要费率因素,按顺序
1) 驾驶安全记录 2) 年驾驶英里数 3) 驾驶经验年限
Cal. Ins. Code §1861.02(a)
可选因素只能在三个主要因素之后使用
车辆类型、地点、续保性、学业记录均为次要因素
Cal. Ins. Code §1861.02;10 CCR §2632.5

加州低费用汽车保险计划(CLCA)

加州创建了低费用汽车保险计划,使收入符合条件的良好驾驶员能够负担得起仅责任险的汽车保险。CLCA通过加州汽车指定风险计划管理,由持照代理人销售;资格取决于家庭收入不超过联邦贫困线的若干倍、足够清白的驾驶记录、车辆价值低于规定上限以及年满十九岁。CLCA的责任限额刻意设定低于标准的15/30/5:每人人身伤害一万美元,每次事故人身伤害二万美元,财产损失三千美元。重要:根据加州车辆法第16056条,即使CLCA保单的金额低于标准的15/30/5最低额,仍依法被视为满足财务责任要求。代理人应了解CLCA的存在以及如何转介合格客户,因为对于低收入驾驶员而言,这通常是被保险与无保险驾驶的分界。

CLCA限额为10,000美元/20,000美元/3,000美元(每人BI/每次事故BI/PD)
低于标准的15/30/5,但依法被视为满足财务责任要求
Cal. Ins. Code §11629.7 et seq.
资格:收入、驾驶记录、车辆价值上限、年满19岁
通过加州汽车指定风险计划(CAARP)管理
Cal. Ins. Code §11629.7
CLCA仅含责任险;不含实物损失保障
可选UM仅医疗保障可能可用;综合险/碰撞险不含
Cal. Ins. Code §116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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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Ma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