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共 10 章15% of exam 占考试比重

汽车保险——个人与商业

汽车保险是加州财产与意外险中最大的业务线,也是经纪人-代理人考试中重点考查的主题。本章讲解加州强制性财务责任法的运作方式,逐一介绍标准个人汽车保单(PAP)的六大部分,明确区分碰撞险与非碰撞损失(综合险),说明无保险驾驶人和不足保险驾驶人保障如何在对方司机保险不足或无保险时保护被保险人,并阐释第103号提案创设的加州特殊定价规则以及面向低收入合格驾驶员的低收入计划。随后转向商业汽车:商用汽车保障表的代码系统、汽车经销商(车库)保障表、机动运输承运人保障表,以及每家企业都需要应对的租用与非自有车辆风险敞口。掌握以下十二节内容,相当于覆盖了约百分之十五的考题。

加州强制财务责任——15/30/5规则

在加州运营机动车辆的每一位驾驶员和登记车主都必须能够证明对其今后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具备财务责任能力。《车辆法》允许多种方式——向车辆管理局(DMV)存放35,000美元现金、25辆及以上车队的自保证书、担保债券或汽车责任保单——但对典型的私人客车驾驶员而言,答案始终是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责任保单。该最低限额为:一人人身伤害15,000美元、一次事故二人或以上人身伤害30,000美元、一次事故财产损失5,000美元,代理人在报价时必须始终满足或超过这些数值。未维持上述限额将使登记车主面临车辆登记停用,并在依《车辆法》§16028受到处罚后承担逐次升级的罚款。

加州最低责任限额(15/30/5)
每人人身伤害15,000美元;每次事故人身伤害30,000美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5,000美元
Cal. Veh. Code §16056
财务责任证明方式
责任保单、DMV的35,000美元现金保证金、担保债券或自保证书(25辆以上的车队)
Cal. Veh. Code §16020-16058
随车携带凭证
每位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书面财务责任凭证,并应警员要求或事故后出示
Cal. Veh. Code §16028; Cal. Ins. Code §1872.85

个人汽车保单——六部分结构

保险服务局(ISO)的个人汽车保单(PAP)是加州几乎每一辆个人拥有的私人客车都采用的行业标准合同。它由六个字母部分加上声明页和定义构成。A部分为责任险:对被保险人因汽车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支付赔偿,并承担抗辩义务。B部分为医疗费用保障,是一项无过错第一方保障,为具名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乘坐受保车辆的乘客支付合理的医疗与丧葬费用。C部分为无保险驾驶人(UM)保障,如经选择还包括不足保险驾驶人(UIM)保障,在肇事方无责任保险(UM)或责任险低于被保险人UIM限额(UIM)时赔付。D部分为车辆损坏保障——分为碰撞险与非碰撞损失,外加交通费用与拖车/工时。E部分规定事故或损失后被保险人的义务。F部分为一般条款——保单的取消、不续保、转让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判断特定情形适用哪一部分是汽车考试中考查最多的单一技能。

A部分——责任险
对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支付赔偿;含抗辩义务
ISO PAP A部分
B部分——医疗费用
为具名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受保车辆乘员的合理医疗与丧葬费用进行无过错赔付
ISO PAP B部分
C部分——无保险/不足保险驾驶人
在肇事方无责任险(UM)或责任险低于被保险人UIM限额(UIM)时赔付被保险人
ISO PAP C部分;Cal. Ins. Code §11580.2
D部分——车辆损坏
物理损坏保障:碰撞险、非碰撞损失(综合险)、交通费用、拖车与工时
ISO PAP D部分
E部分——事故后义务
及时通知、合作、转交法律文件、宣誓的损失证明、体检或宣誓质询、保护车辆免受进一步损失
ISO PAP E部分
F部分——一般条款
被保险人破产、变更、欺诈、法律行动、利益转让、两份及以上汽车保单、终止
ISO PAP F部分

A部分责任险——谁是被保险人,何为除外

A部分对"被保险人"作了广义定义。包括具名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对任何车辆(无论是否自有)的使用、经许可使用"您的受保车辆"的任何人,以及对被保险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抗辩义务在限额之外,并在限额已支付完毕时终止。重要除外条款排除了: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拥有或作为住所使用的财产损失;从事收费载客或运货业务的车辆使用(未附加批单时的网约车/送货除外);少于四轮的车辆使用;赛道竞速比赛;以及使用被保险人不拥有但供其经常使用的任何车辆(即所谓"驾驶他人车辆"除外)。加州属于过错制州,意味着肇事司机及其A部分保险公司应对对方的损失负责。

A部分被保险人范围
具名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对任何车辆;经许可使用"您的受保车辆"的任何人;对被保险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个人/组织
ISO PAP A部分——承保条款
抗辩义务在限额之外
保险公司的抗辩费用不减少每人或每次事故的限额;限额耗尽时抗辩义务终止
ISO PAP A部分——补充支付
A部分主要除外
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拥有/运输/租入财产的损失(少数例外);未附加批单的有偿载人/运货使用;少于四轮的车辆;赛道竞速;非自有但供被保险人经常使用的车辆
ISO PAP A部分——除外条款

B部分医疗费用——无过错的第一方援助

B部分是一项小额、无过错的第一方保障,用于支付汽车事故后三年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及(如适用)丧葬费用。它适用于具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乘坐或被任何主要供公路使用的机动车撞击时的情形,以及经许可乘坐"您的受保车辆"的任何其他人。过错与否无关。加州常见的限额范围为每人1,000至25,000美元,且本保障对健康保险或工伤补偿等共同来源属超额保障。Med Pay能平滑小额理赔的现金流,并减少对小伤的第三方索赔需求。

Med Pay为无过错
不论事故由谁造成均赔付;不受责任或比较过错影响
ISO PAP B部分
保障对象
具名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在乘坐或被任何供公路使用的机动车撞击时;经许可乘坐"您的受保车辆"的他人
ISO PAP B部分——承保条款
三年医疗费用限制
仅赔付事故日期后三年内发生的费用,以每人Med Pay限额为限
ISO PAP B部分

C部分——加州的无保险与不足保险驾驶人保障

《加州保险法典》§11580.2要求每份汽车责任保单均须包含与保单责任险限额相等、且不低于每人15,000美元、每次事故30,000美元的无保险驾驶人人身伤害保障,除非具名被保险人书面拒绝。UM赔付被保险人因无责任险的肇事司机、无法确认身份的肇事逃逸司机或在一年内丧失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足保险驾驶人保障更进一步:在肇事方虽有保险但责任险限额低于被保险人UIM限额,且该责任险限额已被判决或和解赔付耗尽时启动。加州还提供无保险驾驶人财产损失(UMPD),限额3,500美元、免赔额250美元,仅适用于肇事方身份可确认且无保险的情形。一项长期的加州规则禁止"limit合并"(stacking)——被保险人不得合并不同保单或不同车辆上的UM限额,最高赔付金额为单一最高适用UM限额。

除书面拒绝外UM必备
保险公司必须以与责任险相同的限额(不低于15/30)提供UM人身伤害;拒绝须为书面,并在书面撤回前持续有效
Cal. Ins. Code §11580.2
UM适用情形:无保险、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
由无责任险的肇事司机、有身体接触但身份不明的肇事逃逸者,或保险公司一年内丧失偿付能力触发
Cal. Ins. Code §11580.2
UIM须先耗尽
在肇事方责任险限额低于被保险人UIM限额,且该责任险限额已通过赔付耗尽后,UIM方启动
Cal. Ins. Code §11580.2;ISO PAP C部分
反合并
加州将UM赔付限于适用的单一最高UM限额;跨保单或跨车辆合并通常被禁止
Cal. Ins. Code §11580.2(c)

D部分——碰撞险 vs. 非碰撞损失(综合险)

D部分承保"您的受保车辆"的物理损坏,分为两类风险。碰撞险指与另一车辆或物体(包括护栏、邮箱、灯柱、墙壁等静止物体)的撞击,以及翻车(侧翻)。非碰撞损失,常称综合险,承保几乎所有其他意外的物理损坏原因。尽管"动物碰撞"中含有"碰撞"一词,撞击鸟类或动物明确归类为非碰撞损失;综合险还包括盗窃、抢劫、故意破坏、火灾、爆炸、玻璃破裂、洪水、地震、冰雹、坠物、骚乱或暴乱以及与抛射物的接触。每项保障在声明页上各有其免赔额。损失通常按实际现金价值(ACV)方式结案——以ACV或使用同种同质部件修理的成本中较低者,扣除免赔额——除非附加诸如汽车贷款/租赁批单(CA 23 04)或重置成本批单。交通费用(使用损失)在受保损失致车辆无法使用时按规定每日金额支付至最高累计上限。

碰撞险 = 与其他车辆或物体撞击,或翻车
包括撞击静止物体(邮箱、护栏、墙壁)和侧翻;被保险人选择碰撞险免赔额
ISO PAP D部分
非碰撞损失(综合险)= 其他意外原因
承保盗窃、故意破坏、火灾、玻璃、洪水、冰雹、坠物、骚乱、抛射物,以及动物接触——动物碰撞归类为综合险而非碰撞险
ISO PAP D部分
损失结案 = ACV扣除免赔额
标准赔付为ACV或以同种同质件修理/更换成本的较低者,扣除适用的免赔额
ISO PAP D部分——赔偿限额
交通费用(使用损失)
受保损失后通常按每日限额(如$20-$30)支付至最高累计上限(如$600-$900),盗窃有48小时等待期
ISO PAP D部分

E部分与F部分——损失后义务与一般条款

事故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的配合决定保单是否启动。E部分列出应尽义务:及时将事故的发生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伤者和证人的姓名地址通知保险公司;在任何索赔或诉讼的调查、和解或抗辩中合作;及时转交收到的任何法律文件;在合理要求下接受体检和宣誓质询;提供宣誓的损失证明。被保险人还须保护受损车辆免受进一步损失,并使其可供检查。被保险人不得自费之外作出自愿付款、承担义务或和解索赔。F部分一般条款规范合同的其他方面:新保单的60天取消规则、之后仅基于允许理由的不续保、加州不续保的20天通知、未付保费取消的10天通知、未完全遵守保单条款前不得对保险公司起诉的禁令,以及条款歧义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规则。

被保险人E部分义务
及时通知、合作、转交法律文件、接受体检与宣誓质询、宣誓损失证明、保护车辆、除自费外不得自愿和解
ISO PAP E部分
加州取消/不续保通知期
未付保费取消须10天书面通知;不续保私人客车保单须至少20天通知
Cal. Ins. Code §660-668
对保险公司提起法律行动
被保险人未完全遵守所有保单条款前不得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ISO PAP F部分——对我方的法律行动

第103号提案与加州汽车费率制定

加州选民于1988年通过第103号提案,制定了如今的《保险法典》§1861.01及以下条款。该提案赋予民选的保险专员对所有汽车、住宅及其他财产-意外险费率在使用前的核准权(即"事先核准"州)。对汽车费率,§1861.02确立了著名的主要费率因素规则:每份汽车保单必须主要依次按以下因素定价:(1)被保险人的驾驶安全记录、(2)其年驾驶里程数、(3)其驾驶经验年数。专员可允许其他"可选"因素,如车型、停车位置、婚姻状况、性别、被保险人范围和学业成绩,但每个可选因素的权重必须小于三项强制性主要因素中的每一项。第103号提案还创设了优良驾驶员折扣保单——若申请人持有驾照至少三年、记录中因移动违规至多一分,且无某些严重定罪,则可获得20%的折扣。

三项主要费率因素(按顺序)
(1)驾驶安全记录、(2)年驾驶里程、(3)驾驶经验年数——每项权重必须高于任何可选因素
Cal. Ins. Code §1861.02;10 CCR §2632.5
汽车费率的事先核准
DOI必须先核准任何汽车保险费率变更,保险公司方可使用
Cal. Ins. Code §1861.01-1861.05
优良驾驶员折扣保单
对持照3年以上、记录中因移动违规至多一分且无取消资格定罪的申请人提供20%折扣
Cal. Ins. Code §1861.025;§1861.02(b)

加州低收入汽车保险计划(CLCA)

鉴于标准15/30/5保单对许多低收入驾驶员仍然难以负担,州议会1999年依据《保险法典》§11629.7创立了加州低收入汽车保险计划。CLCA由加州汽车分配风险计划管理,签发减额、纯责任险保单,限额为每人人身伤害10,000美元、每次事故人身伤害20,000美元、财产损失3,000美元。可加额选择1,000美元的医疗费用保障和相同限额的UM。资格要求:持有有效加州驾照、年满16岁、车辆价值低于25,000美元、良好驾驶记录(最多一分且三年内无导致受伤的责任事故),家庭收入处于联邦贫困线250%或以下。CLCA是保障低收入驾驶员合法投保并能办理车辆登记的关键合规工具。

CLCA限额
减额的责任险限额为$10,000/$20,000/$3,000(10/20/3)——低于标准15/30/5
Cal. Ins. Code §11629.7
CLCA资格
持有效CA驾照、年满16岁、车辆价值低于$25,000、良好驾驶记录、家庭收入≤联邦贫困线250%
Cal. Ins. Code §11629.71-11629.78
CLCA可选附加
Med Pay $1,000及相同UM限额可加费购买
Cal. Ins. Code §11629.72

商用汽车保障表——代码系统

商业账户采用商用汽车保障表(CA 00 01)而非PAP。BACF以编号代码系统为核心,每个代码描述保险公司就所选每项保障同意承保的一类车辆。代码1代表"任何车辆",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障,通常只用于责任险。代码2代表"仅自有车辆"。代码3代表仅自有私人客车。代码4代表自有的非私人客车。代码5代表受无过错法约束的自有车辆。代码6代表受强制UM法约束的自有车辆。代码7代表"仅具体列明车辆"——仅承保附表所列车辆。代码8代表"仅租用车辆"——具名被保险人租赁、雇用、租用或借用的车辆,但不包括来自员工、合伙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车辆。代码9代表"仅非自有车辆"——具名被保险人不拥有、租赁、雇用、租用或借用但用于业务的车辆,包括员工在工作中使用的自有车辆。代理人为不同保障选择不同代码,以在保障广度与保费之间取得平衡;例如责任险用代码1,对具体列明车队的物理损坏用代码7,再加代码8/9以覆盖租用和员工自有车辆的使用。

代码1——任何车辆
最广泛的可能保障,通常仅适用于责任险
ISO BACF(CA 00 01)
代码2——仅自有车辆
具名被保险人现有及今后获得的所有车辆
ISO BACF(CA 00 01)
代码7——仅具体列明车辆
仅承保附表所列车辆;新购车辆须报告
ISO BACF(CA 00 01)
代码8——仅租用车辆
具名被保险人租赁、雇用、租用或借用的车辆,不包括员工/合伙人/家庭成员提供的
ISO BACF(CA 00 01)
代码9——仅非自有车辆
具名被保险人不拥有/租赁/雇用/租用/借用但用于业务的车辆,包括员工自有车辆
ISO BACF(CA 00 01)

汽车经销商(车库)保障表与机动运输承运人保障表

存在两种针对基本BACF无法充分服务行业的专业商用汽车保障表。汽车经销商保障表(CA 00 25),历史上称为车库保障表,专为新车和二手车经销商设计。它综合了经销商场地业务产生的汽车责任险、对客户送修或寄存车辆的车库保管人保障,以及对经销商存货车辆的物理损坏保障(通常按月报告)。机动运输承运人保障表(CA 00 20)取代了旧的卡车运输保障表,为承运自有或他人货物以收费的企业设计。它包含联邦机动运输安全法规要求的批单(如MCS-90,在法律上对公众充当担保以承担联邦最低强制责任)、拖车互换协议,以及收费货运的独特责任敞口。两种专业表仍使用代码系统,但代码含义按行业特定调整。

汽车经销商(车库)保障表
适用于特许及独立经销商:综合场地业务的汽车责任险、客户车辆的车库保管人保障、存货车辆的物理损坏
ISO CA 00 25
车库保管人保障
承保在经销商照管、保管或控制下的客户车辆的物理损坏(法律责任、直接第一顺位或直接超额)
ISO CA 99 37批单
机动运输承运人保障表
适用于收费货运;包含MCS-90批单以满足FMCSA要求的最低公众保障及拖车互换
ISO CA 00 20
MCS-90批单
对受伤公众充当担保——即便基础保单不响应,保险公司也须支付联邦最低限额内的最终判决,并对被保险人保留追偿权
49 CFR §387.15

租用与非自有车辆敞口、贬值与全损

即便不拥有车辆的小企业,也常有汽车敞口。如果员工开自己的车跑业务,企业可能对事故承担替代责任——这就是非自有车辆责任敞口,由BACF代码9处理。如果企业在送货高峰期租用卡车,发生事故则产生租用车辆责任——由代码8处理。员工的PAP先行响应;BACF作为超额响应。在财产损坏方面,加州考题常涉及两个特定概念。贬值是已修理车辆因事故记录而损失的二手转售价值;加州法院通常认为,只要保险公司妥善修复车辆,第一方物理损坏保单的合同义务即已履行,因此被保险人通常不能从自己的碰撞险公司收取第一方贬值。可通过第三方索赔向肇事方追讨。全损发生于修理费用加残值等于或超过损失前实际现金价值时;此时保险公司支付ACV扣除免赔额并取得残值,车辆随后依《车辆法》§544获得加州残值牌照标记。

非自有车辆责任(代码9)
员工以私人车辆办理公司事务时保护企业免受替代责任;员工PAP第一顺位,企业保单超额
ISO BACF 代码9
租用车辆责任(代码8)
承保企业租赁、雇用或借用的车辆;视租约而定,租车公司的第一顺位合同可能先适用
ISO BACF 代码8
加州第一方贬值
保险公司妥善修复后,加州法院通常不要求被保险人自己的碰撞险公司赔付贬值;通常向第三方侵权人追偿
加州关于第一方PD索赔的判例法
全损门槛
当修理费用加残值等于或超过损失前ACV时,车辆为"全损残值车辆";保险公司支付ACV扣除免赔额并取得所有权
Cal. Veh. Code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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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Ma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