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责任险第 75 / 215 题

加州一原告遭受300,000美元的经济性损害(医疗费、误工费)和200,000美元的非经济性损害(疼痛与精神损害)。被告A过错占10%,被告B(已无偿付能力)过错占90%。依据《民法典》§1431.2,原告可从被告A处获偿多少?

a.50,000美元(总损害的10%)
b.30,000美元(仅经济损害的10%)
c.500,000美元(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d.320,000美元(经济损害300,000美元+非经济损害20,000美元)

解析

第51号提案(《民法典》§1431.2)保留了对经济性损害的连带责任,但将非经济性损害责任限定为各被告按其过错比例分别承担。因此,被告A对全部300,000美元经济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再加上200,000美元非经济损害的10%(即20,000美元),共计320,000美元。由于B无偿付能力,原告无法从A获得更多非经济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Cal. Civ. Code §1431.2 (Proposition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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