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共 7 章~20% 占考试比重

雇佣要求

雇佣法是法律与商业考试中占比最大的单一主题,约占题目的20%。加州在几乎每个方面对劳动者的保护都比联邦法律更严格,因此即使只雇用一名员工的持牌承包商,也必须熟练掌握入职文件、ABC测试、加班、用餐与休息时间、发薪时限、最终工资期限、工资单及记录保存。

招聘与入职

聘用新员工时,您必须填写联邦I-9表格,以确认本人身份及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资格;无论国籍如何,此规定适用于每一名员工。此外,加州要求每位雇主向就业发展部(EDD)报告每名新员工,以便州政府执行子女抚养令并发现福利欺诈。请建立有条理的入职流程,确保不遗漏任何期限。

在上班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I-9表格
核实每名员工的身份及工作资格;该表格须单独存档,与人事档案分开保存
8 USC §1324a
在20天内向EDD报告每名新员工
在首个工作日后第20天前提交新员工报告(DE 34表)
Unemployment Insurance Code §1088.5

雇员与独立承包商的区分——ABC测试

加州推定任何为您工作的人均为雇员,除非您能通过ABC测试证明并非如此。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才能将工人视为独立承包商。只要有一项不符,该工人即为雇员,您就须承担工资税、工伤保险、加班费及所有其他劳动保障。在建筑行业,B项尤其难以满足,因为受雇工人所做的工作通常正是您业务的核心。

ABC测试——三项条件须全部成立才可认定为独立承包商
(A)不受您的控制和指挥·(B)工作超出您日常业务范围·(C)该工人已独立成立行业或业务
Labor Code §2750.3
错误分类代价高昂
故意错误分类每次违规可处5,000至25,000美元民事罚款,外加补缴税款、未付加班费及可能的工伤赔偿责任
Labor Code §226.8

加班——每日、每周及连续第七天规定

加州同时适用每日和每周加班规定,以先触发者为准支付加班费。在同一工作周内连续工作的第七天另有加班加成。加班费按员工的正常薪资率计算,该薪资率包含大多数非自由裁量奖金,不仅仅是基本时薪。

每日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按1.5倍计算
工作日第9至12小时及工作周超过40小时的部分,按正常薪资率的1.5倍支付
Labor Code §510
每日超过12小时按2倍计算
同一工作日内超过12小时的每一小时,按正常薪资率的2倍支付
Labor Code §510
连续第七天触发加班
在一个工作周连续工作的第7天,前8小时按1.5倍支付,超过8小时按2倍支付
Labor Code §510

用餐与休息时间

非豁免员工工作超过五小时时,有权获得至少30分钟无工作职责的无薪用餐时间;工作超过十小时时,有权获得第二次用餐时间。每工作四小时或四小时的主要部分,还须提供10分钟带薪休息。若未提供应有的用餐或休息时间,您须按正常薪资率向员工额外支付一小时工资作为加成。

工作5小时后30分钟用餐时间;10小时后第二次
用餐时间为无薪,员工须完全免除工作职责;班次较短时,经双方同意可放弃用餐时间
Labor Code §512
每工作4小时享有10分钟带薪休息
休息时间为带薪时间,在可行情况下应安排在每个工作时段中段附近
Cal. Code Regs. tit. 8 §11160
未提供休息=一小时加成工资
每个未提供用餐时间的工作日,须按正常薪资率额外支付一小时工资;未提供休息时间另加一小时
Labor Code §226.7

最低工资与薪资标准

加州设有全州最低工资,远高于联邦下限,许多市县还设有更高的本地最低工资。州与本地标准不同时,您必须按工作所在地适用的最高标准支付。最低工资是时薪的下限,而对于支付现行工资的公共工程项目,适用的强制工资率要高得多。

按适用的最高最低工资支付
将州最低工资与工作所在市或县的任何最低工资进行比较,按其中最高者支付
Labor Code §1182.12
最低工资不可放弃
员工不能同意以低于最低工资工作;任何此类协议均无法律效力
Labor Code §1194

发薪时限与频率

工资必须在雇主指定并提前公布的固定、可预期的发薪日支付。大多数员工每月须至少发薪两次,加州法律明确允许建筑行业雇主至少按每两周一次发薪。无论选择何种时间表,发薪日须保持一致,且薪资期间结束至发薪日的间隔不得超过法定天数。

在指定发薪日每月至少发薪两次
当月上半月所做工作须在26日前发薪;下半月所做工作须在下月10日前发薪
Labor Code §204
建筑业雇主可至少按每两周发薪
建筑行业允许采用每两周或每半月的发薪时间表,须在薪资期间结束后七天内付款
Labor Code §204

最终工资与等待时间罚款

雇佣关系结束时,加州对最终工资设定了严格期限,并对延误严厉处罚。被您解雇的员工须在解雇时立即收到所有最终工资,包括已累积的未使用假期。提前至少72小时通知辞职的员工须在最后工作日收到工资;通知不足者须在72小时内收到。错过这些期限将触发等待时间罚款。

被解雇员工:立即支付所有最终工资
全部最终工资须在解雇当时于工地或办公室支付
Labor Code §201
辞职员工:最后工作日或72小时内
工人提前72小时以上通知的,于最后工作日发薪;否则在辞职后72小时内发薪
Labor Code §202
等待时间罚款:最多30天工资
最终工资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累计一天工资的罚款,上限为30天
Labor Code §203

明细工资单(薪资明细表)

每个发薪日,雇主必须向每名员工提供准确的明细书面工资单,可随支票一同提供或作为单独文件。工资单须列明九个特定项目,以便员工核对计算。工资单不准确或缺失会使雇主面临按薪资期累计的罚款,对整个工班而言数额会迅速累积。

工资单须显示全部九个必填项目
总工资、总工时、计件数量及费率、所有扣款、净工资、薪资期间日期、员工姓名及社会安全号后四位或员工编号、雇主法定名称和地址、以及各薪资率及对应工时
Labor Code §226
工资单罚款:先50美元后100美元
每名员工首次违规罚50美元,此后每名员工每薪资期罚100美元,上限为4,000美元
Labor Code §226

工资记录与非法扣款

雇主须保存准确的工资及考勤记录,载明工作小时数和已付工资,并至少保留三年。加州还严格限制可从工资中扣除的项目。您不得将一般经营成本转嫁给工人;因收银短款、物品损坏、工具或单纯过失造成的损失而扣款均属违法。

工资及考勤记录至少保留3年
工作小时数及已付工资的记录须在工作场所备查
Labor Code §1174
不得因短款、损坏或一般损失扣款
除非由工人的不诚实、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主不得因现金短款、设备损坏或损失而从工资中扣款
Labor Code §221

假期工资结算与带薪病假

在加州,已赚取的假期被视为工资,因此使已累积假期作废的“不用即失”政策属违法;允许对进一步累积设定合理上限,但已赚取的假期须在雇佣结束时按最终薪资率结算支付。此外,加州要求提供带薪病假:员工累积带薪病假时间,可用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或某些其他受保护事由。

已累积假期属工资,离职时须结算支付
未使用的已赚取假期须按员工最终薪资率纳入最终工资单支付;不得作废
Labor Code §227.3
向员工提供带薪病假
根据《健康职场、健康家庭法》,一年内工作至少30天的员工累积带薪病假
Labor Code §246

防止工资盗窃法入职通知

聘用时,雇主必须向大多数非豁免员工提供书面通知,明确说明其薪资的基本条款。该通知须载明薪资率及计算方式、固定发薪日、雇主的法定名称和联系信息、以及工伤保险承保公司。如其中任何信息变更,除非已反映在下一份工资单上,否则您须在短期内通知员工。

聘用时以书面形式提供防止工资盗窃通知
披露薪资率、计算方式(时薪、计件、月薪)、固定发薪日、雇主名称和地址、以及工伤保险公司
Labor Code §2810.5

反歧视与防止骚扰

《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禁止基于受保护特征的歧视和骚扰,例如种族、宗教、性别、40岁及以上年龄、残疾、国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歧视条款适用于拥有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而骚扰条款适用于所有雇主。拥有五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还须提供防止性骚扰培训。

FEHA歧视规定适用于5名及以上员工的雇主
骚扰条款适用于所有雇主,不论规模大小
Gov. Code §12940
5名及以上员工须提供防止骚扰培训
主管接受两小时培训,非主管员工接受一小时培训,每两年重复一次
Gov. Code §12950.1

监督、培训与必要张贴

除文件工作外,承包商还有责任积极监督和培训工班,确保工作正确且安全地完成。Cal/OSHA要求每位雇主制定书面《工伤与疾病预防计划》,对新工人进行安全入职指导,并就其具体任务的危害对员工进行培训。雇主还须在员工可阅读到的位置张贴必要的州和联邦劳动法海报。

就工作危害培训和监督员工
保持书面《工伤与疾病预防计划》,并在新员工开始工作前对其进行安全作业指导
Labor Code §6401.7
张贴所有必要的工作场所通知
在显眼位置张贴关于工资、安全和劳工权利的最新州和联邦劳动法海报
Labor Code §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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