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共 7 章~12% 占考试比重

保险与留置权

本章涵盖每位承包商都必须理解的两类保护:你购买的保险——用以保护工人和第三方免受伤害——以及在客户不付款时保护你的留置权和通知工具。工伤赔偿和机械留置权是考试重点,务必准确掌握各项截止日期和金额数字。

每位雇主都必须购买工伤赔偿保险

加州法律要求每位雇主在雇佣第一名员工的那一刻起即购买工伤赔偿保险。不设最低人数限制,也无等待期——兼职、季节性、临时和零工均计算在内。你可通过私人保险公司、州立工伤赔偿保险基金购买,或在获得州政府批准后采用自保方式满足该要求。个体经营者和合伙人通常无须为自己投保,但可选择自愿加入。

一名员工即触发强制性工伤赔偿保险
无最低人数限制;须在开工首日之前办妥保险
Labor Code §3700
保险可来自私人保险公司、州立基金或经批准的自保
州立基金对私人保险公司拒保的雇主充当最终保险来源
Labor Code §3700

未投保经营的处罚

未购买所需的工伤赔偿保险会招致承包商法律中最严厉的处罚之一。CSLB一旦得知保险失效,将自动暂停执照,无需举行听证,且暂停将持续至提交现行有效的保险证明为止。劳工标准执行司可签发停工令,立即停止所有作业,未投保的雇主还将面临轻罪指控以及高额罚款。

未投保意味着自动暂停执照并签发停工令
停工令将停止一切使用员工劳动的行为,直至取得保险
Labor Code §3700.5, §3722
罚款可达每名员工10,000美元,总额上限为100,000美元
针对在发生工伤时被认定为非法未投保的雇主处以
Labor Code §3722

无过错保障与排他性救济

工伤赔偿是一种无过错制度:受伤工人无论事故由谁造成均可获得福利,且无须证明雇主有过失。作为这种确定性的交换,该制度是工人的排他性救济——员工通常不能因工作场所受伤而在民事法院起诉雇主。这种权衡为工人提供及时、可预期的福利,同时保护雇主免受无限额的诉讼和陪审团裁决。

工伤赔偿是一种无过错制度
无论工人、雇主有过错还是无人有过错,均支付福利
Labor Code §3600
工伤赔偿是针对雇主的排他性救济
受伤员工通常不能同时对雇主提起民事诉讼
Labor Code §3602

工伤赔偿索赔流程

当员工报告工伤时,雇主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DWC-1索赔表。工人填写员工部分,雇主填写其部分,然后将表格交给理赔管理方以启动案件。为防止在调查索赔期间延误治疗,雇主的保险公司须授权并支付最高10,000美元的医疗费用——即使在索赔被正式接受或拒绝之前也是如此。

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工人提供DWC-1索赔表
该表启动索赔并保护工人获得福利的权利
Labor Code §5401
在审查索赔期间授权最高10,000美元的医疗救治
即使在索赔被接受或拒绝之前也须开始治疗
Labor Code §5402

工伤赔偿下的伤残福利

工伤赔偿支付多种类型的福利。医疗救治涵盖针对伤害的所有合理治疗。暂时性伤残在工人康复期间补偿损失的工资——通常为平均周薪的三分之二。当医生认定病情不会进一步好转时,工人被宣布为"永久且稳定",任何持久性损伤将被评级以获取永久性伤残福利。无法返回原工作岗位的工人可获得补充性就业安置代用券用于再培训,因工死亡工人的受抚养人则可获得死亡抚恤金。

暂时性伤残支付约平均周薪的三分之二
在工人康复且无法工作期间支付
Labor Code §4653
"永久且稳定"意味着病情不会进一步好转
它触发永久性伤残福利的评级
Labor Code §4658
工人无法返岗时,补充性就业安置代用券资助再培训
在原工作不再可行时用于技能培训
Labor Code §4658.7

公司高管与未投保的分包商

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高管和董事可通过签署书面豁免选择将自己排除在工伤赔偿保障之外,但普通员工绝不能被排除。承包商还须留意其分包商:若你雇佣无证工人,该人被视为你的员工;若持证分包商未购买自己的工伤赔偿保险,总承包商将被视为该分包商工人的雇主,并对其伤害承担责任。务必在开工前向每位分包商索取现行有效的保险证明。

持有股票的公司高管可书面豁免自己的保障
普通员工不能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Labor Code §3351
雇佣未投保的分包商使你成为该分包商工人的雇主
无证承包商自动被视为你的员工
Labor Code §2750.5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CGL)保护承包商免受第三方——即非员工人员——因承包商作业或竣工成果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索赔。例如,若路人在工地受伤,或竣工建筑物损坏邻居财产,CGL将予以赔付。它与覆盖你自己员工的工伤赔偿保险不同,许多项目业主和贷款方在允许开工前要求出示CGL证明。

CGL承保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它不承保你自己员工的伤害——那属于工伤赔偿
CGL对进行中的作业和竣工成果均予以赔付
业主和贷款方通常将CGL保单作为合同条件之一

其他商业保险与保险证明

除工伤赔偿和CGL之外,承包商还会购买其他保险以匹配各自的风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保护在建结构在竣工前免受火灾、盗窃、故意破坏和天气损害。商业车辆保险承保公司车辆,错误与遗漏保险则承保因专业设计或咨询服务(如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引起的索赔。保险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一页式摘要,用以证明保单存在;它可能被伪造,因此请核实日期,如有疑虑请直接致电保险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建项目直至竣工
在工程完成前防范火灾、盗窃、故意破坏和天气损害
保险证明可证明承保但不保证承保
请联系保险公司确认保单为现行有效

保险与担保保证书的区别

保险与保证书常被混淆,但运作方式截然不同。保险是双方合同,保险公司同意以保费换取对被保险人损失的承担。担保保证书是三方协议:主债务人(承包商)承诺履约,权利人(客户或公众)受到保护,担保人则保证该义务的履行。若担保人赔付了索赔,它随后会向承包商追偿——因此保证书并非保险的替代品,触发保证书索赔的承包商最终仍须偿还该笔款项。

担保保证书涉及三方:主债务人、权利人和担保人
承包商是主债务人;受保护方是权利人
担保人可向承包商追回其就索赔支付的款项
与保险不同,保证书最终将成本留给承包商承担

机械留置权与预先通知

机械留置权赋予承包商、分包商、劳工和材料供应商在未获工程款或材料款时对受改良房产的担保主张。多数索赔人须首先在首次提供劳务或材料后20天内,向业主、直接(总)承包商以及任何建设贷款方送达预先通知。与业主有直接合同的总承包商无须向该业主送达预先通知。逾期送达通知会将留置权权利缩减至仅限通知送达前20天内的工程。

机械留置权为私人房产上的工程和材料款提供担保
若债务未获清偿,可强制出售该房产
Civil Code §8200
在首次提供劳务或材料后20天内送达预先通知
分包商和供应商须送达;总承包商无须向业主送达
Civil Code §8204

留置权截止日期与记录

在送达任何所需的预先通知后,未获付款的索赔人须在与项目竣工挂钩的严格截止日期内,向县记录官记录机械留置权。若业主记录了竣工通知或停工通知,直接承包商有60天记录留置权,其他所有人则有30天。若未记录竣工通知或停工通知,每位索赔人自工程实际竣工起有90天。错过截止日期将永久丧失留置权权利,因此务必仔细标记这些日期。

直接承包商:竣工通知后60天内记录留置权
该通知后所有其他索赔人仅有30天
Civil Code §8412, §8414
无竣工通知:所有人自实际竣工起90天
须在此期限内向县记录官记录留置权
Civil Code §8414

留置权的执行、解除与担保替代

记录留置权只是第一步。为使留置权保持有效,索赔人须在记录后90天内提起止赎诉讼以执行该留置权,否则留置权将自动失效。收到付款后,索赔人应迅速记录留置权解除,因为未清除已获付款的留置权会使索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留置权有争议的业主可通过记录相当于留置权金额125%的留置权解除保证书,将其从房产产权中移除。在私人项目中,未获付款的分包商或供应商还可向业主或贷款方送达停付通知,指示其扣留欠付总承包商的款项;联合支票协议——即业主开具一张同时列明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支票——是确保下层各方获得付款的另一种实用方法。

在记录留置权后90天内提起止赎诉讼
错过此截止日期将导致已记录的留置权失效
Civil Code §8460
相当于留置权金额125%的留置权解除保证书可将其从产权中清除
在争议期间以保证书替代房产作为担保
Civil Code §8424
停付通知迫使业主或贷款方扣留项目款项
在私人工程中用于在款项到达总承包商之前予以截留
Civil Code §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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