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第 690 / 690 题

加州公共工程项目上的项目劳工协议(PLA)通常:

a.被加州法律禁止,因其对非工会承包商具有歧视性
b.如发包方的PLA符合Public Contract Code §2500(允许工会和非工会承包商进行非歧视性投标/签约,承认工人选择工会代表的权利,禁止停工,并对项目上的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劳动条款上具有约束力),则被允许——并且Labor Code §1771.6 / Gov. Code §65040.13可能限制对禁止PLA的特许市的州资助
c.仅在联邦资助项目中允许
d.在每个超过$100万的州资助项目中必须采用

解析

Public Contract Code §2500为加州有效的PLA设定了基线法定标准:工会和非工会投标人的非歧视性参与、承认工人选择代表的权利、不罢工/不停工条款、对所有承包商的约束力,以及劳动争议程序。SB 922 (2011)和SB 829 (2012)进一步限制对在本地资助项目中禁止PLA的特许市的州资助。PLA不被禁止,也不限于联邦项目,也不普遍要求。根据§2500,发包方在做出所需认定(通常关于项目复杂性或规模)后,可自行决定使用PLA。

法律依据: Public Contract Code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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