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第 620 / 690 题
公共工程项目开标后,总承包商希望用另一家分包商替换投标书中列出的分包商。根据Public Contract Code §4107,一般仅在何种情况下允许替换?
a.总承包商向发包方提交书面通知且新分包商报价更低
b.列名分包商书面同意被替换并接受终止费
c.替换发生在合同签署前,无需同意
d.适用法定理由之一(例如列名分包商未签署分包合同、拒绝履约、无执照、破产)且列名分包商收到通知和提出异议的机会
解析
Public Contract Code §4107列出替换列名分包商的具体理由(拒绝签署分包合同、破产、未取得正确执照、未能履约等),并要求发包方就拟议替换向列名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给予至少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和申请听证。为求更低价格而进行投标比价不属允许理由。"终止费"选项错误陈述了规则;若存在法定理由则不需要列名分包商同意,但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未取得同意或无理由的合同签署前替换同样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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