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第 619 / 1632 题

根据加州《分包与转包公平实践法》,对公共工程项目投标的总承包商必须列出工作量超过下列何种金额的每个分包商?

a.任一工种或类别中金额达25,000美元的工作
b.10,000美元或投标总额的5%,以较高者为准
c.总承包商投标总额的二分之一个百分点
d.单一工种占总承包商投标额的10%

解析

《公共合同法》第4104(a)(1)条要求总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列明每一家分包商的名称、营业地点、加州执照号、DIR 注册号以及承担的工作部分,只要该分包工作超过总承包商投标总额的千分之五(即二分之一个百分点)。道路与公路工程另有变体——千分之五或10,000美元,以较高者为准——这正是另一选项中10,000美元的来源,但其百分比仍是千分之五,而不是5%。25,000美元和10%这两个数字法条中并不存在;列名错误可能依第4110条导致失去合同。

法律依据: Public Contract Code §410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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