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共 7 章25% 占考试比重

逮捕权

依据《加州刑法典》第834至851条所赋予的拘留与逮捕权——这些法律明确了逮捕的定义、谁可以执行逮捕(依§836执法人员对比依§837的普通公民)、何为合理依据,以及逮捕之后应如何处理。

逮捕的真正含义(PC §835)与非逮捕情形

《加州刑法典》§835将逮捕定义为将一个人置于羁押状态——通过身体上的限制,或者通过该人服从你的权力。关键词是羁押:这个人已经不能自由离开。任何低于这一程度的行为都不属于逮捕。自愿性接触是指你走过去问一个问题,而当事人随时可以离开。临时拘留则是基于合理怀疑某种犯罪行为正在发生而进行的简短调查性扣留;你可以拦下当事人进行调查,但还不能将其带走。逮捕则需要相当理由——一个公正的人,基于相同的事实,会相信有犯罪发生且就是此人所为。作为保安员,你大部分班次时间都处于前两个区域(接触与临时拘留)。逮捕这条界线带来的法律后果最为严重,所以一定要清楚自己何时跨过了这条线。如果你抓住某人的手臂并告诉对方不能离开,你就已经实施了逮捕,即使你从未说出“逮捕”这个词。

逮捕 = 通过身体限制或对方服从而实现的羁押
PC §835
临时拘留需合理怀疑;逮捕需相当理由
Terry v. Ohio 框架;PC §836 标准
重要的是行为而非言辞
限制一个不能自由离开的人即构成逮捕

执法人员权力(PC §836)与普通公民权力(PC §837)的区别

保安员不是执法人员。依据 PC §836,执法人员可以对在其面前发生的任何公共违法行为实施逮捕,或在有相当理由相信发生了重罪时实施逮捕——即使该重罪并未发生在其视线之内。包括保安员在内的普通公民,适用更为狭窄的 PC §837。普通公民只能在以下情形下实施逮捕:(1)对在你面前发生或企图发生的公共违法行为;(2)当某人实际上犯了重罪,即使不在你面前发生;或(3)当一项重罪事实上已经发生,而你有合理依据相信你所逮捕之人就是实施者。危险就藏在“事实上”这几个字里。对执法人员而言,合理相信即足够。但对你而言,该重罪必须确实发生过。如果事后查明根本没有重罪发生,那么即使你出于善意,你的逮捕仍属违法。这就是 Cervantez 诉 J.C. Penney 案的陷阱——加州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普通公民如果为了一项事实上并未发生的重罪而实施逮捕,将面临非法拘禁的民事责任。合理但错误的判断保护警察,却不保护你。

普通公民的逮捕权
PC §837
执法人员的逮捕权
PC §836
“事实上已经发生”的陷阱
Cervantez v. J.C. Penney Co. (1979) 24 Cal.3d 579
仅凭合理相信无法挽救一次为并未发生的重罪所作的公民逮捕
Cervantez, supra

轻罪的“在你面前发生”规则

依据 PC §837(1),普通公民只能对在你面前发生或企图发生的轻罪实施逮捕。“在你面前”意味着你亲自看到、听到或用自己的感官感知到——不是从另一名保安那里收到的对讲机呼叫,不是顾客的报告,也不是事后才观看的视频。如果一位顾客跑过来说“那个人刚刚拿走了一根巧克力棒”,而你并未亲眼看到,你就没有针对该轻罪的公民逮捕权。你可以根据另一项独立的权力进行简短拘留(下文零售部分将介绍商家拘留权),但你不能仅凭顾客的口头报告就实施逮捕。这是日常班次中对保安工作限制最大的规则。书面上的解决方案是商家拘留权;对讲机上的解决方案则是叫警察来,警察依 §836 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即使违法行为并未在其面前发生(若为重罪)也可基于相当理由采取行动,或可基于其调查针对在其面前发生的轻罪开具传票。

公民对轻罪的逮捕仅限于在你面前发生的情形
PC §837(1)
“在你面前”指你自己的感官,而非他人报告
People v. Sjosten (1968)
如有疑虑,先简短拘留并报警
PC §836 赋予警察更广的权力

逮捕之后:告知义务(PC §841)与及时移交(PC §847)

一旦你实施了逮捕,两项义务立即生效。首先,PC §841 要求你告知当事人:(a)你打算实施逮捕,(b)逮捕的原因,以及(c)你所依据的权力来源。只有在当事人正在实施犯罪、刚刚作案后正在逃跑、或者告知会使你陷入危险时,才能省略正式告知。实务中,一句“我是保安,正在以普通公民身份对你实施盗窃罪的逮捕”即可满足 §841 的要求。其次,PC §847(a) 要求你必须毫无不必要延迟地将被逮捕者移交给执法人员。你无权审讯当事人,无权将其带到后台房间盘问一个小时,也无权在正式逮捕之后再决定将其口头警告后放走。报警,把人交给警方。PC §847(b) 给予警察在缺乏相当理由的逮捕中有限的民事豁免;普通公民并不享有这种保护——这又是一个让你对正式逮捕保持谨慎的理由。

必须告知逮捕事项
PC §841 — 意图、原因、权力依据
毫无不必要延迟地移交执法人员
PC §847(a)
警察的民事豁免不延及普通公民
PC §847(b)

商家拘留权——零售保安最常用的权力(PC §490.5(f))

如果你在零售行业工作,这就是你最常用到的法条。《刑法典》§490.5(f) 赋予商家——以及代表商家行事的保安人员——在有相当理由相信某人非法取走商品时,可对其拘留合理时间以进行调查的权利。该权力有明确限制:拘留在方式上必须合理,在时间上必须合理,在使用武力上也必须合理。你可以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并作出解释。你可以追回商品。你不得习惯性地使用手铐,不得搜身,也不得为了榨取认罪或等候家长跨城前来缴款而延长拘留。只要你不越界,该权力就能保护你免于非法拘禁的责任——但一旦越界,你就完全失去这一权力。联邦层面对应的“商家拘留法”遵循同样的逻辑,但请始终查阅加州版本,因为这才是加州法院适用的规则。培训每一位零售保安,使其明白 §490.5(f) 的调查性拘留与完整的 PC §837 公民逮捕之间的区别,因为两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风险是不同的。

商家拘留权
PC §490.5(f)
拘留在时间、方式与武力上必须合理
PC §490.5(f)(2)
超出权力即丧失保护
Cervantez v. J.C. Penney (1979); People v. Zelinski (1979)
要求出示身份并作出解释;追回商品
PC §490.5(f)(3)

BSIS 框架与 SB 652(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单一培训机构规则)

作为保安员,你的权力来源于《工商法典》第 11.5 章,由保安和调查服务局(BSIS)负责管理。要获得保安证,你必须完成 BSIS 批准的《逮捕权》课程并通过笔试——而且 16 CCR §628 要求《逮捕权》考试必须达到 100% 才能通过。没有部分得分,也没有四舍五入。证件签发后,你必须在 BSIS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要求的技能培训(目前为 32 小时,其中前 16 小时须依 BPC §7583.6 在受雇后的前 30 天内完成)。SB 652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带来了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变化:单一培训机构规则。保安员所需的培训现在必须由一家持有 BSIS 许可的培训机构提供,或由作为自有培训机构的雇主 PPO 提供——不得在多家彼此无关的“证书工厂”之间拆分。其目的是使培训可审计、口径统一。只要你按时续期并保持合规,你的保安证就持续有效;一旦证件过期,你就不能在加州合法从事保安工作。

《逮捕权》考试需 100% 才能通过
16 CCR §628
保安证强制培训
BPC §7583.6 — 入职前 8 小时 + 32 小时技能培训
单一培训机构规则
SB 652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BSIS 依 BPC 第 11.5 章负责颁发许可证
BPC §§7580-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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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May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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