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第 54 / 200 题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案认定,针对逃跑重罪犯的致命武力在宪法上仅在以下情况下可允许:

a.只要有重罪正在发生或刚发生,这是允许对逃跑重罪犯使用致命武力的旧规则
b.嫌疑人明显持有任何武器即可,无论其意图如何,因为持有武器本身就提供了造成严重伤害的必要威胁
c.已命令嫌疑人停下而其拒不服从,因为故意不服从合法命令正是把逃跑转化为威胁的因素
d.执法人员有相当理由相信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重大威胁

解析

Garner 拒绝了普通法的"任何逃跑重罪犯"规则,认定第四修正案禁止对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除非执法人员有相当理由相信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重大威胁。旧的"任何重罪"规则 (a)、单纯持有武器 (b) 和拒绝停下 (c) 本身均不充分。Garner 的原则在 PC §835a(c)(1) 中为加州执法人员编入法典,并为私人保安必须遵守的普遍标准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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