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单条款第 277 / 315 题

一位 70 岁、持有 $500,000 万能寿险保单且被确诊为癌症晚期的被保险人,将其保单以 $300,000 现金出售给加州一家持牌的人寿保单转售(life settlement)服务商。下列哪项陈述正确?

a.该交易在加州不合法,因其违反可保利益规则
b.这属于绝症保单转让(viatical settlement);若被保险人为绝症(预期生存期不足 24 个月),所得款项依 IRC §101(g)(2) 通常可免所得税,且服务商须依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 §10113.2 持牌
c.该交易被视为退保,全部 $300,000 作为普通所得应税
d.仅被保险人的家属可购买该保单;禁止商业转让服务商参与

解析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 §10113.1 至 §10113.3(以及关于人寿保单转售的后续条款)要求任何以对价方式从绝症或慢性病被保险人手中获取现有寿险保单的人必须取得绝症保单转让或人寿保单转售服务商执照,遵守披露规则、撤销期限并保护卖方免受不当压力。依 IRC §101(g)(2),由合格的绝症保单转让服务商支付给「绝症」被保险人(被定义为经医生认证预期生存期 24 个月或更少)的款项,被视为以身故给付方式收取,因此可从总收入中排除。选项 A 错误;交易在持牌情况下合法。选项 C 忽视了 §101(g) 排除条款。选项 D 系编造;持牌的商业服务商是绝症保单转让和人寿保单转售的标准市场。

法律依据: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 §10113.2 (viatical and life set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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