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规则第 235 / 319 题

加州家庭食品经营 (CFO) 在自家厨房制作并销售果酱,至少必须:

a.完全私下经营,不与政府部门接触
b.向当地环境卫生部门登记或申请许可,并妥善标注每件产品,含“在家庭厨房制作”字样
c.在销售前再雇用至少三名员工
d.只能在租赁场地使用商用级租赁设备

解析

家庭食品法要求 CFO 向当地环境卫生部门登记(A 类)或申请许可(B 类),在产品上标注经营者姓名、CFO 登记/许可编号、配料、过敏原说明,以及“Made in a Home Kitchen”披露字样,并须遵守年度收入限额。

法律依据: Cal. H&S Code §113758 (CFO labeling/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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