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履行第 651 / 690 题

Bus. & Prof. Code §7159要求住宅改善合同必须载明工程预计开工日期和实质性完工日期。如果承包商未在约定开工日期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工,消费者的主要救济措施是:

a.仅在延误6个月后才向当地地方检察官的消费者欺诈部门提交投诉
b.首付款自动被州政府没收
c.将无正当理由的延误视为重大违约,允许解除合同;该行为还可能根据Bus. & Prof. Code §7107和§7113被认定为'故意背离'或'弃工',从而支持CSLB纪律处分
d.即使承包商从未开工,也必须等到原合同结束日期过后救济权利才成立

解析

根据Bus. & Prof. Code §7159(c)(3)(B)(iv),住宅改善合同必须列明预计开工和完工日期;§7107规定'无合法借口弃置任何建筑工程或经营'是吊销执照的理由。§7113(未能按约定价格完成工程)和§7116(故意或欺诈行为)提供进一步的执法依据。因此法院和CSLB将未在合理时间内开工的无正当理由失误视为重大违约。州政府不会自动没收首付款,消费者也无需等到原结束日期——根据§7159,在合理时间内开工本身就是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Bus. & Prof. Code §71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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