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履行第 651 / 1632 题

Bus. & Prof. Code §7159要求住宅改善合同必须载明工程预计开工日期和实质性完工日期。如果承包商未在约定开工日期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工,消费者的主要救济措施是:

a.在延误六个月之后才向地方检察官欺诈组投诉
b.将无正当理由的延误视为重大违约并据此解除合同
c.等到原定完工日期过后,救济权利才得以成立
d.请求注册官命令承包商退还已付的定金

解析

商业与职业法第7159(d)(10)和(d)(11)条把预计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列为合同必备条款,因此未在合理时间内开工本身即构成违约,且属于足以支持解除合同的重大违约;CSLB还可依第7107条按弃工、或依第7113条按未能完工予以追究。法律并不要求消费者先等六个月才能投诉,在承包商从未开工的情况下也无需等到原定完工日期。注册官处分的是持照人;退款要通过纪律裁定、执照保证金或法院实现,而不是提出请求即可。

法律依据: B&P Code §7159(d)(10)-(11); §7107; §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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