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第 307 / 315 题

某公司持有针对其 CEO 的 $1,000,000 关键人身寿险保单。该公司将该保单以 $40,000 现金转让给一名无关联的第三方。其后 CEO 去世,第三方所有人领取了 $1,000,000。该身故给付对第三方所有人如何课税?

a.依 IRC §101(a)(1) 完全免所得税
b.全额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应税
c.依 IRC §101(a)(2) 的「对价转让」规则,身故给付的所得税排除「丧失」;仅与买方的成本基础(购买价格加其后所缴保费)相等的金额免税,其余部分作为「普通所得」课税——「除非」适用某项法定例外(向被保险人本人、向被保险人合伙人、向被保险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或向被保险人为高管/股东的公司转让)
d.仅可收回转让后所缴保费;不支付身故给付

解析

依 IRC §101(a)(1),寿险身故给付一般由受益人免所得税领取。但 IRC §101(a)(2)——「对价转让」(transfer-for-value)规则——对此设有例外:寿险保单「以对价」转让时,所得税排除大部分丧失。受让人仅可排除等于已付对价加其后所缴保费的金额;其余身故给付作为普通所得课税。五项「安全港」例外可保留完全排除:转让给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合伙人、被保险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被保险人作为高管或股东的公司,以及具有结转成本基础的转让(如赠与)。本案中,无关联的第三方买方不符合任何例外,故 §101(a)(2) 规则适用。选项 A、B、D 均误述该规则。

法律依据: IRC §101(a)(2) (transfer-for-value rule)

免费刷完整 315 道题库 — 无需注册。

同考点相关题目

最近核对: · 审核流程

PrepPass 编辑团队 · 依据官方资料核对 California Life & Health Insurance License Exam · 我们如何核对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