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留置权第 477 / 1632 题

一名分包商送达了适当的初步通知,但业主始终未付款。在记录留置权之前,分包商应确保留置权主张所述金额:

a.合同价格的两倍,以便涵盖利息和相关的法律费用
b.完整的原始合同价格,即使其中大部分已经付清
c.不超过已提供但未获付款工作的合理价值
d.等于被设定留置权的该项财产的市场价值

解析

§8430(a) 规定留置权是就以下两者中较低数额设立的直接留置权:索赔人所提供工作的合理价值,以及与委托该工作之人约定的价格。§8430(c) 补充:若合同被解除、被放弃或被违反,留置权金额不得超过合理价值。因此上限是实际已提供部分中未获付款的价值,这正是 (b) 所忽略的——已经收到的钱必须从主张中扣除。(a) 把利息和费用当作本金,而它们并不构成留置权金额的一部分。(d) 把担保物与债权混为一谈:留置权附着于该财产,但其数额由工作衡量。支撑这一切的制裁在 §8422(c)——索赔人若故意把从未为该财产提供的劳动、服务、设备或材料列入主张,即完全丧失其留置权;而 §8422(a) 则对需求金额中的善意错误予以宽免。本题中分包商已送达的初步通知另有意义:依 §8410,只有已发出该通知并作出送达证明,索赔人才可强制执行留置权。

法律依据: Civil Code §8430(a), (c); §8422(a), (c); §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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