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保尚未完成期间,代理人为一处加州住宅出具了临时承保凭证。根据《保险法》第382.5条,符合该条规定签发的临时承保凭证属于:

a.保险公司可随时撤回的、无约束力的意向表示
b.自出具之日起最多有效30天,即使正式保单尚未签发
c.被视为保险单,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中载明的承保范围
d.只有在被指定被保险人签字并于出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保险公司后才生效

解析

第382.5条将临时承保凭证定义为一份「书面文件」,其中须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与地址、承保财产的描述、承保性质与金额、保险公司及出具凭证的代理人身份,以及生效日期;该条同时规定其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该条进而规定,依照本条出具的临时承保凭证「应被视为保险单,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获得该凭证所载明的保险承保范围」。(a)错误,因为合规的临时承保凭证是真实且可强制执行的承保,而非意向表示;(b)所述期限错误,上限是90天而非30天;(d)则虚构了法条中并不存在的「签字并退回」条件。

法律依据: Cal. Ins. Code §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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