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加州住宅保单按重置成本结算住宅时,保险人通常的做法是:

a.在修复完全完成之前只赔付自负额那部分金额,完成之后保险人再以一次性付款支付全部重置成本,在此之前不预付任何实际现金价值
b.先按ACV赔付(折旧部分扣留),并在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期限内实际完成修复后再支付扣留的折旧部分
c.在任何修复动工之前就一次性预付全部重置成本,因为加州法律规定住宅理赔中扣留折旧属于违法,并禁止以完工作为付款的条件
d.在被保险人完成重建之前分文不付,因为加州规定在核发使用许可证之前不得就重置成本住宅理赔支付任何款项,包括实际现金价值在内

解析

重置成本以实际完成修复或重建为条件。保险人先按ACV赔付,并将折旧部分("可恢复折旧")扣留,直至被保险人提供在期限内完成修复的证明——加州通常为12-24个月(依§2051.5,在宣布灾害情况下可延长至36个月)。

法律依据: Cal. Ins. Code §2051.5; standard policy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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