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第 592 / 1632 题

在一个 400,000 美元的加州公共工程项目中,材料供应商未获订购材料的分包商付款。要从民事法 §9550 要求的付款保证金中获得赔偿,供应商应:

a.对该公共建筑物登记机械师留置权
b.以违约为由直接起诉授予合同的机构
c.等待发包机构释放保留金
d.在期限内对付款保证金书面索赔

解析

《民法》§9550 要求超过 25,000 美元的公共工程合同的直接承包商在开工前提交付款保证金,而它存在的意义恰恰就是为了这类索赔人:与分包商交易、又无法对公共财产设定留置权的供应商。索赔必须在 §9558 的期限内提出并起诉,该期限在停付通知期结束后六个月届满。对学校或市政建筑登记留置权(a)是无效的。供应商与发包机构之间没有合同,所以直接以违约起诉(b)因缺乏合同relationship而不成立。而等待保留金(c)才是真正的陷阱:依《公共合同法》§7107 释放的保留金是付给总承包商的,不会付给下面隔了两层的供应商,这样一等,唯一真正管用的救济就被 §9558 的时限耗掉了。

法律依据: Civil Code §9550; §9558; Public Contract Code §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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