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保的汽车碰撞事故后,保险公司想向被保险人推荐特定的汽车维修店。根据《汽车维修权利法案》(§758.5),保险公司必须:

a.口头和书面披露被保险人可选择任何维修店
b.要求被保险人先取得至少三份相互竞争的书面估价单,之后才发放任何维修赔款
c.拒绝作出任何维修店推荐
d.在推荐任何特定维修店之前,先取得加州保险局的书面同意

解析

《保险法》§758.5禁止引导行为,规定当保险公司推荐特定维修店时,必须书面(以及当面或电话联系时口头)告知索赔人不必使用该店,可自行选择任何持牌维修店。

法律依据: Cal. Ins. Code §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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