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留置权第 680 / 690 题

在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中,有未付发票的分包商根据Civil Code §9358向公共实体送达'止付通知'(前称'停止通知')。其效果是:

a.在公共财产上设立机械师留置权
b.要求发包方终止主合同
c.直接扣押主承包商的银行账户
d.要求公共实体从任何未付合同款项中扣留足以满足索赔的金额(加上合理的诉讼费用),等待解决;公共实体如善意扣留,则受法定保护

解析

Civil Code §9350及以下条款(取代了旧的§3179及以下条款)规定公共工程的止付通知。向公共实体正确送达的止付通知要求其从剩余未付合同款项中扣留足以应对索赔的金额加上合理的诉讼费用(通常为索赔的125%),直至争议解决或执行期限届满。公共财产不可设立机械师留置权(主权豁免);发包方无需终止合同;直接扣押银行账户需要单独的判决。止付通知和§9550付款保证金索赔是公共工程未付分包商的两大主要救济。

法律依据: Civil Code §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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