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留置权第 575 / 1632 题

一名分包商被列为总承包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具名被保险人",而非仅"附加被保险人"。实务上,具名被保险人身份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具名被保险人:

a.对保单享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其中包括缴付保费
b.一旦发生受保损失,即自动被禁止任何追偿
c.被当作第三方索赔人,对保单不享有任何权利
d.项目完工超过一半之后,即失去全部保障

解析

具名被保险人本身就是保单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索赔,可以收到通知和解约通知,负有配合义务,也要承担保费——这正是分包商通常通过合同价款为这一身份付费的原因。附加被保险人得到的则是派生性的保障,限于因具名被保险人工作引起的责任,并受该保单条款约束。其余三项描述的都不是这两种身份中的任何一种。(b) 把投保这件事的意义完全颠倒了。(c) 描述的是普通第三方索赔人,恰恰是具名被保险人所不是的。(d) 凭空造出一个按完工百分比切断保障的规则,而建筑工程险条款并不这样运作;此类保单在占用、验收或约定的到期日终止,具体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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