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留置权第 577 / 1632 题

在加州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中,一名二级供应商未获分包商付款。由于公共财产上无法设立留置权,该供应商的主要追偿方式一般是:

a.针对主承包商已提交的付款保证金提出索赔
b.直接就该公共建筑物本身登记机械师留置权
c.改为针对CSLB承包商执照保证金提出索赔
d.针对项目建筑师的错误与遗漏保险提出索赔

解析

§9550(a) 要求被授予支出额超过 25,000 美元的公共工程合同的直接承包商在开工之前提交付款保证金;§9100(a) 列明谁可以据此索赔:凡由直接承包商、分包商、建筑师、项目经理或对合同部分事务负责之人授权而提供工作的人,以及劳工——这涵盖了二级供应商。§9100(b) 只挖掉一个不能索赔的当事人:直接承包商本身。(b) 恰恰是这项保证金存在的原因:公共财产不受机械师留置权约束,根本没有可供登记的对象。(c) 借错了保证金——§7071.6 执照保证金只对 §7071.5 所列受益人负责,未获付款的供应商只能通过故意违法或欺诈那道门才触及。(d) 选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它保的是建筑师本人的过失,而不是未付的货款。§9100(a) 另外开的一条路是向公共机关发出止付通知。

法律依据: Civil Code §9550(a); §9100(a)-(b); Bus. & Prof. Code §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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