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保险法与职业道德第 54 / 474 题
汽车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就承保碰撞理赔反复发出的书面询问未予回应,长达四个月。根据§790.03(h)(5),此行为构成:
a.未对有关理赔的通讯及时合理回应
b.对调查的合法把控
c.对恶意诉讼的抗辩,因为§790.03给予保险公司六个月时间完成承保调查后才需回应
d.合理行为,因为《公平理赔实务条例》仅要求在收到索赔通知后60天内予以确认
解析
§790.03(h)(5)将'未善意促成已明确责任理赔的迅速、公平和公正和解'定义为不公平理赔行为,并与(h)(2)/(3)项下及时合理回应通讯的义务相关。无正当理由数月沉默违反该法。《公平理赔实务条例》(10 CCR §2695.5(e))要求在15个日历日内予以确认,且没有任何法规给予保险公司六个月的调查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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