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履行
339 道题承包商必须在任何工作开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完整填写并已签署的家居改善合同副本,以便买方审阅条款并行使取消权。
Bus. & Prof. Code §7159民法典第1689.6(a)(2)条给予家居改善合同的买方的期限是:收到已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合同副本后第三个“工作日”午夜之前。起算点是收到副本,而不是落笔签字的那一刻,且工作日不含周日和法定假日——因此按三个日历日计算是最常见的错误,而“下一个工作日”不是任何规则的期限。七个工作日确实存在,但第1689.6(c)条把它用于宣布灾害后的房屋修复;五个工作日则是年满65岁买方的期限。
Civil Code §1689.6(a)(2), §1689.6(c); Bus. & Prof. Code §7159B&P第7159.5(a)(5)条禁止提前超额收款:承包商既不得要求也不得接受超过已完成工作或已交付材料价值的付款。10%这个数字属于第7159.5(a)(3)条的首付款上限——1,000美元或合同金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它不是后续付款的上限。为仍在供应商处的材料开票,正是该条禁止的行为。第7159.5条没有把家居改善款项交由托管;合同必须载明的是第7159.5(a)(4)条要求的、以美元和美分列示的付款计划。
B&P Code §7159.5(a)(3), (a)(4), (a)(5)B&P §7191要求住宅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必须清楚地以「ARBITRATION OF DISPUTES」为标题,并以至少10磅罗马体粗体印刷——或以对比色红字、至少8磅罗马体粗体印刷——且规定的告知文字须紧接在双方草签表示同意的位置之上。普通黑色8磅粗体不符合要求:较小的字号只有在对比色红字时才允许。合同的标准字体从不符合要求。仅有排版也不够——没有单独草签,就没有任何东西记录双方同意仲裁。
B&P Code §7191(a), §7191(b), §7191(c)B&P第7159(c)(5)条规定,变更令只有在其涵盖的工作开工之前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才成为家居改善合同的一部分;第7159(d)条对合同的任何变更作同样要求。电子邮件确认是书面的,但不是经签署的变更令——实务中最常出错的正是这一点。没有任何条文要求把变更令报送CSLB备案,无论是五天还是其他期限。至于项目贷款方的批准,可能决定放款,但不是使该变更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产生约束力的东西。
B&P Code §7159(c)(5), (d)商业与职业法第7164(a)条适用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建造业主将保留至少一年的独栋住宅而订立的每一份合同及其变更。对现有住宅的改建或维修属于第7159条的家居改善合同;750美元或以下的服务与维修合同由第7159.10条规范;若任一符合性要件不满足,第7159.10(b)条仍会让第7159条适用;500美元只是工程构成家居改善的价格门槛,而不是第7164条的适用条件。
B&P Code §7164(a); §7159; §7159.10(a)(1)(A), (b)法律要求合同载有明确标题,将其标识为"家居改善"合同,以便消费者知道哪一套保护性规则适用于该协议。
Bus. & Prof. Code §7159B&P §7153要求:为一家或多家家居改善承包商从事销售职业之前,必须先取得注册官签发的有效家居改善销售人员注册;§7152界定这一角色,而持照实体的高管、成员、经理以及§7025所定义的资格审定人不在该定义之内,在固定营业场所由顾客主动洽谈的零售销售人员同样不在其内。销售人员不需要承包商执照——注册正是执照的替代。100,000美元保证金是§7071.6.5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工资与福利保证金。§7068下的资格审定个人是以自身经验为执照提供资格的人,属于另一种角色。
B&P Code §7153; §7152; §7025; §7071.6.5; §7068商业与职业法第7030条要求家居改善合同载明关于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CSLB)的通知:该机构负责发照并监管承包商,公开可披露的投诉、纪律处分和民事判决,并受理消费者投诉,通知中须含CSLB的网站、电话和地址。劳资关系部与劳工专员处理的是工资索赔和劳动标准,而非执照核查;举报无照施工同样是向CSLB。保证金编号和保险公司地址并不属于第7030条通知的内容。
B&P Code §7030; §7159民法典第1689.7条要求卖方在交付合同时,一并交给买方填写完整的《取消通知》表格两份,字号不小于10号,附在合同上且可轻易撕下,便于买方填好邮寄。一份8号字的通知不是这个表格:8号字是B&P第7191(a)条对服务与维修合同的许可,而且必须用对比鲜明的红色印刷。该权利也不是“无需文件”——交付表格本身就是卖方的义务;执照和保证金信息属于合同的其他部分,不能代替取消通知。
Civil Code §1689.7(a), (c); Bus. & Prof. Code §7191(a)七个工作日来自灾后维修的规则,与买方的年龄无关。根据《民法典》§1689.6(c),修复或复原因灾害受损住宅的上门推销合同,买方可以在签署并注明日期后第七个工作日午夜前取消,不论年龄。普通上门推销合同的取消期是三个工作日;老年人(65岁及以上)是五个工作日,不是七个(《民法典》§1689.6(a);B&P §7159(e)(6)(B)(ii) 把通知里的「三」和「第三」改为「五」和「第五」)。还有一个陷阱:根据《民法典》§1689.14(a),在灾害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签订的灾后维修合同直接无效,除非是买方主动到卖方营业场所洽谈的。
Civil Code §1689.6民法第1689.10条规定,上门推销合同被取消后,卖方须在10天内退还买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以及任何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30天这一期限在上门推销的相关法条中并不存在。补货费或合同准备费恰恰是正确取消的合同中承包商不得保留的。退款也不以货物退回为前提:在卖方退款之前,买方可继续占有已交付的货物,并就欠款对其享有留置权。
Civil Code §1689.10; §1689.7B&P第7159(a)条要求:合同总价超过500美元的家居改善合同及其任何变更,必须在其涵盖的工程开工前订立书面并由双方签署。15,000美元的改建仅凭口头成交,承包商无法强制执行,且构成纪律处分事由,因此工程大小不是可以开工的理由。先收定金错了两次:合同必须在前,而且第7159.5条将首付款限定为1,000美元或合同价10%中的较低者——本例为1,000美元,而非10%算出的1,500美元。事后补签合同,无论在首次开单时还是完工后,都无法弥补无合同开工。
Bus. & Prof. Code §7159(a); §7159.5(a)(3)B&P第7159.5(a)(5)条明确规定:在家居改善合同中,承包商不得要求或接受超过已完成工作或已交付材料价值的付款。把钱提前收走就是违规。将进度款与已完成阶段挂钩,正是法律期望的付款安排方式;执照号和CSLB提示是合同的必备内容;书面保修则是承包商随时可以提供的额外保障。这条规则要与第7159.5(a)(3)条区分开:后者限制的是首付款本身——1,000美元或合同价10%中的较低者。
Bus. & Prof. Code §7159.5(a)(5); §7159.5(a)(3)在没有合法理由且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故意背离或无视图纸或停工,构成弃约,是B&P第7107条下的执照纪律处分理由。
Bus. & Prof. Code §7107以单一总价承包全部工作范围、无论实际成本如何,这就是固定价格(总价)合同:成本低于预期,节省归承包商;成本超支,亏损也由承包商承担。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正好相反——业主实报实销并支付约定费用,超支由业主承担。时间和材料合同同样是开放式的:工时和材料按实际发生开单。单价合同只固定每单位的价格,不固定工程需要多少单位,因此工程量风险留在业主一方。
-在成本加百分比合同中,承包商按实际成本获得报销,并赚取相当于这些成本约定百分比的费用,因此成本越高费用越高,业主承担大部分成本风险。事先议定的固定金额属于「成本加固定费用」型,业主正是用它来限制这一风险敞口。支付给业主代表的小时工资是一项可报销成本,不是承包商的费用。逾期每日扣除的金额是违约金,与费用如何计算无关。
Cost-plus contract pricing (no statute)单价合同为每单位工作量(每立方码、每线性英尺等)设定价格。合同总价值取决于实际测量完成的数量。
保证最高价格合同在协商的上限之内报销成本,超出上限的部分由承包商承担,这正是限制业主风险敞口的机制。无论成本如何都按固定总价支付,那是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分担方式不同。成本加费用而完全没有上限,正是GMP用来加以封顶的开放式成本加酬金安排。低于上限的结余,除合同另有分享节约条款外归业主所有,因此把结余当作承包商的,恰好把交易关系颠倒了。
毛利率等于毛利润除以售价。利润为100,000美元-80,000美元=20,000美元;20,000美元/100,000美元=20%毛利率。(相比之下,加价率用利润除以成本:20,000美元/80,000美元=25%。)
加价加在成本之上:售价=成本×(1+加价率)=50,000美元×1.30=65,000美元。15,000美元的差额即为该工程的毛利润。
要找出目标利润率对应的售价,用成本除以(1-利润率):30,000美元/(1-0.25)=30,000美元/0.75=40,000美元。10,000美元利润占40,000美元售价的25%。
报价等于直接成本加管理费加利润:60,000美元+12,000美元+8,000美元=80,000美元。管理费和利润都必须加在直接工程成本之上。
管理费率等于总管理费除以总直接成本:120,000美元/600,000美元=0.20,即20%。每项工程按其直接成本的20%加成以回收管理费。
盈亏平衡销售额=固定管理费除以毛利率:90,000美元/0.30=300,000美元。在300,000美元销售额下,30%的毛利率正好产生90,000美元来覆盖管理费。
应急费用是为不可预见情况预留的估算成本百分比:5%×200,000美元=10,000美元。它在不抬高基础估算的情况下为预算应对意外提供缓冲。
保留金按迄今已开票的工作累计,而不是按合同总额:5% × 150,000 = 7,500 美元(c)。对 2026 年 1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订立的合同,加州民法典 §8811 将私人工程保留金上限定为 5%;公共合同法典 §7201 多年来对多数公共工程也是同一数字。(b) 12,500 美元把正确的 5% 用在了错误的基数上,即 250,000 美元的合同全额,那要等全部开票后才会扣到。(d) 15,000 美元是已开票金额的 10%——那是已被取代的私人工程惯例。(a) 750 美元是小数点错位。
根据加州及时付款法律,私人项目的直接承包商必须在收到业主进度款后7天内向每个分包商支付其应得部分。
Civil Code §8800《民法典》第8800(a)条要求业主在收到依合同发出的付款催告后30天内,支付不存在善意争议的进度款;第8800(b)条允许业主就有争议的金额最多扣留其150%;第8800(c)条则规定,对不当扣留的金额按每月2%计罚,以代替其他本应计付的利息,并由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每月1.5%不是法定的比率;每年10%的法定利率适用于普通合同判决,而第8800(c)条正是取代了它。至于「只能追回本金」,恰恰是第8800(c)条要改变的旧规则。
Civil Code §8800(a)-(c)在私人工程中,业主必须在工程改良完成后45天内释放从直接承包商处扣留的保留金。
Civil Code §8812总承包商收到业主的保留金后,在私人工程项目中必须在10天内向每个分包商释放其保留金份额。
Civil Code §8814价值明细表把合同总价分配到各工作部分——土方、框架、屋面、装修——使每一笔进度开票都能对照各细目实际完成的百分比来核对。贷款方的放款流程和标准的付款申请书都依赖它。(b) 描述的是认证工资表,即 Labor Code §1776 在公共工程上要求的工资记录。(c) 描述的是内部管理费分摊,属于会计作业,从不出现在付款申请书里。(d) 把「schedule」读成日历;在这个术语里它指逐项清单,而日历是项目进度表,属于另一份文件。
框架的总价值为18%×500,000美元=90,000美元。完成50%时,承包商本期可为该项目开票50%×90,000美元=45,000美元。
保留金 = 5% × 80,000 = 4,000 美元,因此本期付款为 80,000 − 4,000 = 76,000 美元(d);那 4,000 美元在保留金释放时再付。对 2026 年 1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订立的合同,加州民法典 §8811 将私人工程保留金上限定为 5%。(a) 80,000 美元完全忘了扣留。(b) 4,000 美元报的是扣留额而不是付款额。(c) 84,000 美元把保留金加上去而不是减掉。
工程成本核算在工程仍在进行时,把实际人工、材料、分包和设备成本逐项与估算对比,使超支能及早暴露、及时纠正。应纳税所得额由全年账簿计算,而不是由某一工程的成本报表得出。工资率来自市场或适用的工资裁定,而不是上一个工程的成本。任何成本报表都不能替代记录额外工作的书面变更令。
Job costing / cost control (industry practice); B&P §7159(c) (change orders in writing)实际人工超出估算即为成本超支,也称不利差异;工程成本核算把它显示出来,以便承包商查明原因。应急准备金是开工前列入投标的备用款,而不是完工后发现的差额。保留金是业主从每期进度款中按比例扣留、待工程验收后支付的款项。约定违约金是合同为延期完工按日固定的金额。
当总承包商合理且可预见地依赖分包商的报价提交自己的标书时,Drennan v. Star Paving 一案依允诺禁反言(不利信赖)要求分包商遵守该报价,即使没有任何签署文件。授标后自由撤回恰恰是该原则要阻止的,因为总承包商已按自己的报价价格受到约束。触发点不是签署书面分包合同,而是信赖本身——这正是该原则的核心。普通法也没有固定的十日接受期限,关键在于总承包商是否在合理时间内产生了信赖。
Promissory estoppel; Drennan v. Star Paving Co. (1958) 51 Cal.2d 409比价压价是在分包报价提交之后,用其中一家的报价去压其他分包商报得更低。价值工程是在不牺牲功能的前提下重新设计以降低造价,是正当做法。范围审查是核对各分包报价所涵盖的工作范围是否有遗漏或重叠。资格预审是在投标之前审查投标人的能力与财务状况。只有第一项是用别人的报价当谈判筹码,被普遍视为不道德,在公共工程中受到限制以保护竞争性招标。
《民法典》第1586条规定,要约在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的任何时候均可撤回。提交后一小时、尚无任何签约,这份报价仍是一个未被接受的要约——因此就算术错误立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请求撤回或更正,既做得到,也是诚实的做法。签了约再默默承受20,000美元是一种商业选择,而不是最佳做法,而这恰恰是该条文让人无需承受的。改用更便宜的材料把钱找回来,属于背离图纸与技术规格,足以招致纪律处分。至于「报价一经提交便不可撤回」,在承诺送达之前根本不是规则。
Civil Code §1586工作范围详细说明承包商将执行的具体工作。清晰的范围可防止就某项任务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格内或属于需要变更令的额外工作产生争议。
扫尾清单逐项列出承包商在业主最终验收之前必须完成的次要未完成或纠正工作,而最终验收正是释放尾款和保留金的环节。材料清单属于采购或报审记录,不是验收文件。认证工资记录是公共工程依劳工法§1776每周申报的义务。尚未处理的变更单则须依B&P §7159(c)(5)在该部分工作开始前由双方计价并签署,不属于扫尾事项。
Labor Code §1776; B&P Code §7159(c)(5)基本完工是指工程已充分完成、业主可以占用或将项目用于其预定用途的时点,即使仍有次要扫尾事项未清。把扫尾清单逐项完成并签认属于最终完工,发生在更晚的阶段。录存完工通知是业主的备案行为,它启动留置权和止付通知的期限,并不衡量工程的完成程度。付款比例也不能定义这一概念——付到90%通常只是说明保留金仍被扣留。
《民法典》第1671(b)条规定,违约金条款有效,除非提出异议的一方证明该条款按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情况衡量属于不合理。一个为惩罚而设、与双方当时可以预见的损害无关的数额,正属于此类。另外三项恰恰相反:对业主损失的合理预测正是法条所要求的;损害在签约时难以量化,本来就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经典理由;而双方在平等地位上并有律师参与的协商,只会让该条款更难被推翻,而不是更容易。
Civil Code §1671(b)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累计:400美元×12天=4,800美元。可强制执行的条款预先固定该金额,因此无需另行证明实际损害。
Civil Code §1671SB 800设立分级标准:大多数功能/饰面项目1年,管道和电气系统通常4年,结构/重大缺陷自交割之日起最长10年。
Civil Code §896期限最长的是结构标准:《民法典》§941(a) 允许在实质完工后长达 10 年内就结构标准的违反提起诉讼。油漆饰面、室内线条和橱柜属于「适配与饰面」项目,《民法典》§900 只给它们一年的明示书面保证,所以饰面类都不可能是最长期限。
Civil Code §941(a); §900; §896《民法典》§910设立诉讼前程序:索赔方须以挂号信、隔夜快递或亲自送达的方式发出书面通知,以合理详细的程度说明所主张的违规,随后建造商可以检查并提出维修,之后才能起诉。向CSLB投诉属于执照纪律处分,不能替代§910的通知。工程师报告不是前置条件——§910要求的是索赔通知,而不是索赔的证明。《民法典》§941的十年是起诉的最长期限,而不是必须等满的期间。
Civil Code §910; §941商业与职业法第7159(d)(5)条要求家居改善合同载明“Contract Price”(合同价格)标题,其后写明以美元和美分表示的合同金额;因此把价格写成“待定”就缺少了合同表面必备的条款。房主签字无法替代法律要求的披露。价格条款没有紧急维修的例外。执照保证金赔付的是损失,并不能补足缺失的合同价格。
B&P Code §7159(d)(5)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承包商按实际成本加费用获得报销,因此成本上涨转嫁给业主。业主因此承担大部分成本超支风险。
B&P §7159 规定:只要人工、服务和材料的合计价格超过 500 美元,就必须签订书面家居改善合同,因此 700 美元的维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000 美元属于 §7159.5(a)(3) 的首付款上限(1,000 美元或合同价 10%,以较低者为准),不是书面合同的门槛。超过 500 美元后,双方即便同意也不能改为口头;该要求取决于价格,而不取决于屋主年龄,也不取决于是否有家居改善销售员参与。
B&P §7159 (aggregate price exceeding $500); §7159.5(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