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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力

40 道题
1. Graham v. Connor (1989) 490 U.S. 386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武力的宪法合理性判断标准为:
a.该警员使用强制力时的主观意图,因为良好动机才使其合理
b.现场理性执法人员的视角,不享受事后诸葛亮的优势,考虑整体情况✓
c.被施加强制力者本人的看法,因为承受者最有条件说明当时的强制力是否过当
d.以结果为准的检验标准,着眼于实际造成的伤害,因此未造成伤害的强制力就是合理的,造成伤害的就是不合理的

Graham v. Connor 采用了第四修正案武力扣押索赔的客观合理性标准:法院从现场理性执法人员的视角判断武力,不享受事后诸葛亮的优势,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包括罪行的严重性、嫌疑人是否构成即时威胁,以及嫌疑人是否在积极抗拒或试图逃跑。主观意图 (a) 不是标准;嫌疑人感知 (c) 不是标准;基于结果的责任 (d) 被拒绝。虽然 Graham 涉及执法人员,但其合理性框架为私人保安的民事标准提供参考。

Graham v. Connor (1989) 490 U.S. 386
2. 由 AB 392 (2019) 修订的刑法典 §835a 宣布,使用身体武力的权限是一项"重大责任",应:
a.以强硬且毫不迟疑的方式行使,使该警员的权威永远不受质疑
b.只要有任何法律被违反即可行使,因为违法行为本身就是该权限的触发条件
c.审慎行使,对每个人的尊严和生命的神圣性给予最高的尊重✓
d.只能由宣誓的主管人员行使,唯有主管才能批准工作人员与公众之间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PC §835a(a)(1) 反映了 AB 392 的立法发现,宣布"本节赋予执法人员使用身体武力的权限是一项重大责任,应审慎行使,对每个人的尊严和生命的神圣性给予最高的尊重"。后续条款强调降级、武力替代方案,并将致命武力限于即时威胁。虽然 §835a 直接管辖执法人员,但其原则在民事责任分析中为私人保安提供合理性预期参考。

Cal. Penal Code §835a(a)
3. 根据 AB 392 修订的刑法典 §835a(c)(1),执法人员的致命武力仅在保卫生命所必要时才合理——具体来说,当执法人员基于整体情况合理相信致命武力是必要的:
a.抓捕任何正在逃跑的嫌疑人,无论其所涉基础罪行是什么,因为逃跑本身就使警员依法有权实施的逮捕落空
b.防御对执法人员或他人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或逮捕其立即逮捕对防止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必要的逃跑重罪犯✓
c.在窃贼处理掉赃物之前将其追回,否则物主对该财产的权利将永久且无法挽回地丧失
d.执行物业业主要求驱离拒不离开的擅入者的指示,因为业主的排除权可以用一切必要的强制力来实现

AB 392 收紧了 §835a(c)(1),要求即时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 (SBI) 威胁——紧密对应美国最高法院在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中对逃跑重罪犯宣布的标准 (限于威胁死亡或 SBI 的人)。单纯逃跑 (a)、财产保护 (c) 和物业所有者指示 (d) 不授权致命武力。私人保安在这方面没有比执法人员更广泛的权限,应将致命武力视为仅在保卫生命时可用。

Cal. Penal Code §835a(c)(1)
4.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案认定,针对逃跑重罪犯的致命武力在宪法上仅在以下情况下可允许:
a.只要有重罪正在发生或刚发生,这是允许对逃跑重罪犯使用致命武力的旧规则
b.嫌疑人明显持有任何武器即可,无论其意图如何,因为持有武器本身就提供了造成严重伤害的必要威胁
c.已命令嫌疑人停下而其拒不服从,因为故意不服从合法命令正是把逃跑转化为威胁的因素
d.执法人员有相当理由相信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重大威胁✓

Garner 拒绝了普通法的"任何逃跑重罪犯"规则,认定第四修正案禁止对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除非执法人员有相当理由相信嫌疑人对执法人员或他人构成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重大威胁。旧的"任何重罪"规则 (a)、单纯持有武器 (b) 和拒绝停下 (c) 本身均不充分。Garner 的原则在 PC §835a(c)(1) 中为加州执法人员编入法典,并为私人保安必须遵守的普遍标准提供参考。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5. 刑法典 §835a(a)(2) (与 SB 230 培训授权一致) 要求执法人员:
a.在可行时使用降级技术、危机干预策略和其他武力替代方案✓
b.在每一次接触中都把使用强制力作为首选,以便从一开始就掌控整个局面
c.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必须先等后援到场之后才可作出任何接触
d.对不配合的对象完全避免言语接触,因为跟拒不配合的人讲话只会助长其气焰

PC §835a(a)(2) 体现了加州的降级政策:执法人员应在可行时使用降级技术、危机干预策略和其他武力替代方案。SB 230 通过州授权培训加以强化。该原则直接为 BSIS 课程和保安实践提供参考——口头指令、时间、距离和战术定位优于立即的身体武力。选项 (b)、(c)、(d) 颠倒或扭曲了已成为加州武力使用法核心的降级框架。

Cal. Penal Code §835a(a)(2); SB 230 (2019)
6. 刑法典 §692 规定,对实施公共罪行的合法抗拒可由以下人员进行:
a.将受伤害的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
b.只能由当时正在执勤的宣誓执法人员进行
c.只能由持照保安人员和宣誓执法人员进行
d.只有在先发出明确口头警告而对方置之不理之后才可进行

PC §692 规定对公共罪行的合法抗拒可由"(1) 将受伤害的当事人;(2) 其他当事人"进行。这是加州自卫和保卫他人的法定基础。后续条款 (§693 适用于受伤害方,§694 适用于其他方) 规定抗拒必须相称——足以防止罪行,但不超过此程度。选项 (b)、(c)、(d) 错误地限制了 §692 所承认的普遍抗拒权。

Cal. Penal Code §692
7. 根据刑法典 §693,将受伤害的当事人的抗拒可以:
a.只有在该人先行尝试退避之后才可进行,因为加州要求人在原地据守之前负有退避义务
b.(1) 防止对人或家庭的罪行;(2) 防止对该人财产的非法损害,在任一情况下使用与威胁相称的武力✓
c.只有事先取得执法人员的授权才可进行,该人员必须先确认抗拒是正当的,抗拒方可开始
d.只能以言语进行 — 即将受害者可以抗议并喝令侵害者离开,但无论面对何种威胁,任何人身抗拒在加州法下本身都属违法

PC §693 授权将受伤害的当事人的抗拒:(1) 防止对人或家庭的罪行,以及 (2) 防止对其合法持有的财产的非法损害。武力数量必须相称;通常不允许仅为保卫财产而使用致命武力 (见 PC §197 区别)。加州不要求在坚守立场之前撤退的义务 (CALCRIM 505),虽然战术撤退通常是更安全的选择。选项 (a)、(c)、(d) 误述法律。

Cal. Penal Code §693
8. 根据刑法典 §694,"其他当事人" (保卫他人) 的合法抗拒授权:
a.只能代表他人作言语上的介入 — 例如高声示警或呼救,但绝不可有任何肢体上的介入
b.任何人为保卫亲属、家庭成员、雇主、雇员、监护人、主人、女主人或客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罪犯的非法暴力侵害✓
c.只有宣誓执法人员才可以,唯有他们才能合法地以强制力介入两名他人之间正在发生的殴斗
d.只有下班的警官才可以,其执法人员身份在下班期间仍然存续,因此其介入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务行为而非私人行为,并享有同等保护

PC §694 授权"其他当事人"在与将受伤害的当事人相同的情况下保卫人或财产,前提是适用法规所列关系 (亲属、家庭成员、雇主、雇员、监护人、主人、女主人、客人)。现代加州判例 (CALCRIM 505) 将保卫他人扩展到任何合理相信无辜的第三方。武力必须合理且相称。选项 (a)、(c)、(d) 错误地限制了保卫他人的权利。

Cal. Penal Code §694
9. 私人保安是否可以仅为保护财产 (如商品或车辆) 而使用致命武力?
a.可以 — 财产防卫原则授权使用为制止取走财物所需要的任何程度的强制力,直至包括致命武力
b.可以,但仅限于受威胁财产的价值超过一万美元时,这是致命武力变得相称的门槛
c.不可以——通常不允许仅为保卫财产使用致命武力;致命武力需要合理相信对人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
d.可以,但仅限于物业业主事先给予书面授权时,该授权把后果的法律责任从保安身上转移到给出该授权的业主身上承担

PC §197 列出了正当杀人的情形;单纯保卫财产不在其中。People v. Ceballos (1974) 12 Cal.3d 470 案认定,致命机械装置 (以及致命武力) 不能仅用于保护财产。致命武力需要合理相信对人 (保安或他人) 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选项 (a)、(b)、(d) 错误地暗示致命武力可根据财产价值或所有者授权进行校准。

Cal. Penal Code §197; People v. Ceballos (1974) 12 Cal.3d 470
10. 在"武力连续体"上,保安应根据以下情况升级武力:
a.所呈现的抗拒和威胁程度,仅使用控制局势所必要的最小合理武力✓
b.在场旁观者的人数,因为观众越多就越需要保安作出更强硬、更显眼的控制姿态
c.被捕者表现出的社会经济地位,理由是某些人比其他人更可能抗拒或逃离现场
d.保安公司所承受的政治压力,因此当客户要求在该场地看到明显成效时用力就更重

合理性和相称性管辖武力决定。现代连续体培训教导:在场、口头指令、徒手控制 (软和硬)、低致命工具 (OC、警棍),最后是致命武力——每一步仅在实际呈现的抗拒/威胁理由下才合理。保安必须避免"预升级",并在抗拒减弱时回到较低武力选项。旁观者数量、人口统计或外部压力 (b、c、d) 是武力决定的不当依据,并造成民事和刑事风险。

Cal. Penal Code §835; Common-law reasonable force
11. 通常应当何时尝试口头降级?
a.只有在已经试过用强制力却未能控制住对象之后才可进行,在此之前绝不可先谈
b.只有在后援到达现场后才可,因为独自与对象交谈会招来无法应对的攻击
c.首先——在诉诸身体武力之前,在时间和情况允许时,即使存在使用某些武力的合法权限✓
d.绝不应尝试 — 言语接触只会使局面升级,打算动手的保安不应先说话

SB 230 和 §835a(a)(2) 将降级作为首选方法嵌入:清晰的口头指令、时间、距离和战术定位旨在不使用武力解决事件。即使某种程度的武力是合法的,从口头技术开始也符合加州的政策,并减少民事和刑事风险。许多事件通过冷静、清晰的指令解决,无需任何身体接触。选项 (a)、(b)、(d) 颠倒顺序或错误地描述口头接触,与现代培训标准相矛盾。

Cal. Penal Code §835a; SB 230 training principles
12. 一旦被逮捕者被完全限制 (如戴上手铐并就座,不再抗拒),保安进一步使用武力:
a.通常不允许——额外武力变成过度武力,可能构成殴击 (§242) 或袭击 (§240)✓
b.作为"疼痛服从"手段而被允许 — 短暂施加疼痛,以强化保安对整个局面和对该对象的控制
c.作为对日后抗拒行为的威慑而属必要,好让该对象学会以后不再抗拒任何保安人员发出的指令
d.在警察到达之前由保安自行裁量而被允许,因为在警员正式接手之前保安始终对该对象的安全负责

§835 和 Graham v. Connor 项下的合理性分析在必要武力结束时终止。一旦该人被完全限制且不抗拒,额外武力不是"必要的",因此不合理,使保安面临刑事指控 (PC §§240, 242) 和民事责任。"疼痛顺从" (b)、威慑 (c) 和酌情武力 (d) 都描述了法律视为殴击的惩罚性使用。维持合理的握持,监控安全,等待警察。

Cal. Penal Code §835; objective reasonableness; Graham v. Connor
13. 如果保安对人使用过度武力,哪些加州刑事法规最直接适用?
a.只有刑法典 §149,该条适用于任何以职权名义使用不必要强制力的人,保安也包括在内
b.刑法典 §240 (袭击) 和 §242 (殴击);§245 可在可能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或涉及致命武器的情况下适用✓
c.凡是使用了强制力的案件一律适用刑法典 §187,因为在加州任何非法使用强制力都按杀人罪条款提起指控,不论后果如何
d.一律适用刑法典 §602 擅入条款,无论该次接触的具体情形为何,因为保安已超出业主许可的范围,构成擅自进入他人场所

私人保安的过度武力最直接涉及 §240 (袭击——非法企图实施暴力伤害) 和 §242 (殴击——故意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当武力涉及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重大身体伤害时,§245 (ADW/GBI) 可能适用,使保安面临重罪指控。§149 (a) 针对在权力外衣下的执法人员;§187 (c) 是谋杀;§602 (d) 是非法侵入——它们都不是过度武力指控的主要法规。

Cal. Penal Code §240, §242
14. 保安何时可以合法地对不合作的对象使用胡椒喷雾 (OC)?
a.只要对象不理会口头命令即可,因为对一个就是不肯配合的人来说,化学喷剂是取得服从的最小伤害方式
b.只要对象未经许可身处私人物业即可,因为擅入者本就无权在场,可以用最见效的任何方式清除
c.只要保安主观上感到不适或不安全即可,因为在场的保安是唯一能判断某个对象究竟有多大威胁的人
d.在合理必要时防御攻击、防止合法逮捕中的逃跑,或克服保安有合法权限克服的抗拒——并仅在适当培训/许可证以及与雇主政策一致的情况下✓

OC 是低致命武力选项,受与任何武力工具相同的合理性/相称性框架约束。部署必须针对实际抗拒或威胁,是最小合理反应,并与培训和雇主政策一致。单纯不合作 (a)、单纯在场 (b) 或主观不适 (c) 不能为化学武力提供理由。刑法典 §22810 管辖合法持有;滥用可能违反该法规以及 §§240, §242,如果造成实质伤害可能涉及 §245。

Cal. Penal Code §22810; BSIS training context
15. 一名获警棍许可的保安用警棍击打不抗拒的戴手铐对象"以确保以后合作"。法律上,这是:
a.属于合法的疼痛服从 — 这是一种业内公认的手法,用来确保已经被制服并戴上手铐的对象在日后的每一次接触中都能够继续配合
b.非法的过度武力——可能是殴击 (§242)、可能是 ADW (§245);监管风险包括 BSIS 纪律和撤销✓
c.只有在主管在场亲眼目睹该次击打并当场作出书面记录时才合法,因为唯有主管在场才使该次警棍的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可辩护性
d.只有在营业时间之外才合法,此时没有任何顾客在场目睹该次击打,店铺的声誉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引来顾客投诉

对不抗拒、被限制的对象进行警棍击打是与任何持续威胁或抗拒无关的武力。它违反合理性标准并构成殴击 (§242);由于警棍是可能造成重大身体伤害的武器,可能适用 §245 (用致命武器袭击),为重罪。BSIS 可根据 BPC §7585.10 和相关条款撤销或暂停警棍许可证和保安证。选项 (a)、(c)、(d) 认可明显非法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刑事、民事和监管风险。

Cal.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7585.10; reasonable-force doctrine
16. 对冷静合作的公民逮捕对象使用手铐是:
a.BSIS 一律要求如此,该局规定登记保安羁押的每个人都必须上铐
b.一律属于过度使用强制力,因为对一个平静且配合的人上铐绝不可能是维持羁押所必需
c.如果合理必要以维持等待警察到达的安全羁押,根据 §835 合理限制标准是允许的✓
d.只有在该对象同意被上铐时才被允许,因为一个正在配合的人并未给保安任何加以约束的理由

手铐是 §835 的"合理限制"条款授权的限制形式,当合理必要以维持羁押、防止逃跑或防范不可预见的抗拒时可使用。该决定取决于事实:冷静的对象仍可能因逃跑风险或对他人的威胁仍然存在而需要戴手铐。手铐必须无过度紧度地施加并定期检查。BSIS 不强制要求每次逮捕都戴手铐 (a);手铐不绝对是过度武力 (b);不要求同意 (d) 才能进行合法限制。

Cal. Penal Code §835; objective reasonableness
17. 一名武装保安观察到一人在店内积极用棒球棒打顾客的头。保安的枪支可以使用:
a.当保安合理相信致命武力对防御对自己或他人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是必要的✓
b.只有在嫌疑人确实已经击出致命一击之后才可,因为在那一刻之前威胁都只是假设的
c.只可射击嫌疑人的腿部或手臂,因为以致残而非致死为目的的射击才使强制力保持相称
d.只有在通过无线电取得主管口头授权之后才可,该授权必须在岗位上任何情况下拔枪或开枪之前先行取得

加州的致命武力标准 (PC §835a(c)(1);People v. Humphrey 合理信念分析;Graham v. Connor 整体测试) 仅在合理相信对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时授权致命武力。积极用球棒打头明显造成此类威胁。不要求等待致命一击 (b),那将是战术上灾难性的。"射击致伤" (c) 是培训神话——枪支培训是射击身体中心以阻止威胁。无线电授权 (d) 不是自卫的法律前提。

Cal. Penal Code §835a(c)(1); People v. Humphrey (1996) 13 Cal.4th 1073
18. 一名扒手偷了一块手表并从店内跑出,未持武器。保安追不上。对这名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是:
a.非法——Tennessee v. Garner 禁止对未持武器、非暴力的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该嫌疑人不构成死亡或 SBI 的重大威胁✓
b.如果这块手表价值超过五千美元即为合法,因为损失此时升格为重盗窃,强制力也随之变得相称
c.如果物业业主事先以书面形式授权使用致命武力即为合法,因为业主完全可以把保卫自身财产的职责委托给他所雇用的保安去执行,由此产生的责任也由业主承担
d.合法,因为从保安面前逃跑这一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对正在逃跑的嫌疑人始终可以使用制止其逃跑所需要的任何程度的强制力,包括致命武力在内,无须另行判断

Tennessee v. Garner 明确认定,对未持武器、非暴力的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违宪。PC §835a(c)(1) 将该原则编入加州法典,相同标准在民事上适用于私人保安。财产价值 (b)、所有者指示 (c) 和逃跑行为 (d) 不能将不正当的致命武力使用转变为合法。在此事实下使用致命武力会使保安面临杀人指控 (§§187, 192) 和严重民事责任。

Tennessee v. Garner (1985) 471 U.S. 1; Cal. Penal Code §835a(c)(1)
19. 在任何重大武力使用后,保安应:
a.完全不要记录该事件,除非日后有律师索取陈述,这样就不会有任何书面材料被用来对付该保安
b.在任何人索取之前删除执勤录像,这样万一日后进入法院或 BSIS 程序,可以减少公司的风险
c.改由当班的其他保安来写报告,因为出自未亲身参与者之手的陈述,在审阅者看来更中立、更客观
d.根据雇主政策和 BSIS 法规及时报告事件,保存任何视频/音频,同时记录事实,并配合执法调查✓

BSIS 法规和标准行业实践要求同时事件报告、证据保存 (视频、音频、书面陈述) 以及通知雇主,并在适当时通知执法部门。隐瞒、毁灭证据或捏造会加重责任——除潜在的武力使用索赔外,可能支持妨碍司法或毁灭证据指控。选项 (a)、(b)、(c) 不当,可能导致刑事指控、民事责任倍增和 BSIS 撤销。

BSIS reporting regulations; 16 CCR §643 (use-of-force reporting context)
20. 根据 BSIS 法规和 BPC §7583.39,保安公司 (持牌人) 通常必须:
a.对 BSIS 完全隐瞒用武事件,只有在该局恰好对本公司自行展开调查时才予以披露
b.保留记录并报告重大事件 (包括导致受伤的武力使用、枪支或警棍部署或重大武力),符合法规要求并响应 BSIS 询问✓
c.只报告财产损失超过一万美元的事件,理由是较小的事项由持照方内部自行处理
d.每年只报告一次且只报总数,提交用武事件的总件数而非逐件记录,使 BSIS 能够掌握总体趋势而不必逐一查阅个案卷宗和现场录像

持牌人根据 BSIS 法规和 BPC §7583.39 替代责任框架承担主要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责任。重大事件——受伤、枪支或警棍部署、重大武力——必须记录,并根据具体法规规定进行报告。隐瞒 (a) 使持牌人面临纪律,包括许可证暂停或撤销。任意货币门槛 (c) 和汇总年度报告 (d) 不满足 BSIS 管理的同时事件报告框架。

BSIS reporting requirements; BPC §7583.39
21. 一名保安遇到一名似乎处于心理健康危机中的人 (迷失方向、与看不见的人交谈、无明确威胁)。适当的应对通常是:
a.立即进行人身约束以控制局面,因为一个神志迷乱、对着并不存在的人说话的人难以预料,可能毫无预兆地转为暴力
b.要求该人在 60 秒内离开该场所,时限届满仍未离开即以擅入为由实施公民逮捕,因为明确的时限可以消除双方的任何模糊空间
c.用 OC 喷雾将该人制服,然后扣留至警察到场,理由是对在场所有人而言,使用化学制剂都比与危机中的人徒手扭打更安全
d.放慢接触节奏,尝试口头降级,保持距离,并请求经过危机应对培训的医疗/心理健康专业人员或警察——与 §835a(a)(4) 承认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可能需要适度应对一致✓

PC §835a(a)(4) 承认有残疾、心理健康状况或发育残疾的人可能不会按预期对指令做出反应,可能需要承认这些特征的方法。福利与机构法典 §5150 授权执法人员 (和某些指定专业人员) 将某人羁押 72 小时进行心理健康评估;保安不是 §5150 指定者,应呼叫经过培训的应对。强制限制 (a, c) 或任意时间压力 (b) 通常会升级危机并造成法律风险。

Cal. Welfare & Institutions Code §5150; Cal. Penal Code §835a(a)(4)
22. 压迫胸部、颈部或将对象俯卧并在其背部长时间施加重量的限制技术可能导致体位性窒息。最佳实践和最近的加州培训强调:
a.只要还需要控制,就一直保持俯卧压制的姿势不变,因为让对象面朝下趴在地上是其最难伤到自己或伤到他人的一种体位
b.在抗拒停止后立即将被限制的人移到恢复姿势 (如侧卧或就座),避免对胸部或颈部施压,并监测呼吸——与 AB 1196 (2020) 禁止颈动脉限制和扼喉方法一致✓
c.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一直用膝盖或身体重量压住其上背部,因为只有持续向下的压力才能阻止被制服者重新起身继续搏斗
d.把体位性窒息的警告一概当作过时之说,理由是这些警告是针对完全不同的约束手法写成的,已不能描述今天保安实际使用的压制方式

体位性窒息是已知的羁押中死亡原因;AB 1196 (2020) 为执法部门禁止了某些颈动脉限制和扼喉,并为私人保安实践提供参考。一旦抗拒停止的最佳实践:将该人转为侧卧或就座,避免对胸部/颈部施压,并持续监测呼吸。背部加压的俯卧限制 (a, c) 与突发的羁押中死亡有关,现在被广泛禁止或严格限制。忽视风险 (d) 会造成刑事 (PC §192 过失杀人) 和民事风险。

BSIS training; positional asphyxia literature; AB 1196 (2020)
23.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明显残疾人士使用武力需要:
a.与对待其他任何成年人完全相同的分寸,因为对某些对象比对其他人更温和,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差别对待
b.与所涉财产价值成比例的强制力,因此物品越贵重就越有理由采取更强硬的应对,而不问对象的年龄或身体状况
c.增强的合理性分析——Graham v. Connor 的整体情况测试考虑对象的年龄、虚弱程度和遵从能力,ADA 对残疾人士施加额外考虑✓
d.任何时候都完全不得使用强制力 — 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有明显残障的人,在任何情况下保安都不得合法地对其动手

Graham v. Connor 项下的合理性是基于事实的,考虑所有情况,包括对象的身体状况、年龄、心理能力和明显残疾。《美国残疾人法案》 (Title II, 42 U.S.C. §12132,以及 Title III 公共便利场所,§12182) 也约束接受联邦资金的实体对残疾人的对待方式,并经常应用于 §1983 武力诉讼。在自卫或保卫他人时武力可能仍然合法,但校准更加谨慎。选项 (a)、(b)、(d) 误述分析。

Cal. Penal Code §835a; Graham v. Connor; ADA Title II (42 U.S.C. §12132) and Title III (§12182)
24. 刑法典 §835 区分"武力"和"限制"。适当的关系是:
a.强制力与约束不过是同一件事的两种说法,因此 §835 允许作为约束的一切自动也被允许作为强制力,反过来同样成立
b.限制是逮捕期间对对象移动的受控身体限制,作为"为逮捕和拘留所合理"获得授权;武力是实现必要限制的手段,本身在程度和持续时间上必须合理✓
c.强制力永远意味着使用武器 — §835 中该词指枪械、警棍或化学制剂,而徒手控制只算约束,根本不算强制力
d.约束永远只意味着戴手铐而别无其他,因此徒手控制、扎带束缚或让该人坐在椅子上,都不在 §835 授权保安可为之列

§835 批准"为 [该] 逮捕和拘留所合理的限制"。武力是建立和维持限制的动态行动;两者都必须合理且相称。该区别很重要,因为即使限制是被授权的,也可能存在过度武力 (殴击)——例如,戴手铐时无理由的击打。选项 (a)、(c)、(d) 折叠了重要区别,有错误授权惩罚性武力或错误排除替代限制 (如身体握持、扎带限制) 的风险。

Cal. Penal Code §835
25. 所谓的"21 英尺规则" (Tueller 演习) 最好理解为:
a.一个培训原则,说明持有刃器的对象在约 21 英尺处可以在大约拔枪和射击所需的时间内缩短该距离并造成严重伤害——不是在特定距离使用武力的法律授权✓
b.一条加州成文法,要求警员或保安在持械对象进入 21 英尺以内时即使用强制力,理由是再等下去就不合理
c.一条法律规则,只要对象在 21 英尺以内即自动构成开枪的正当理由,因此所测得的距离本身就提供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确信
d.一条 BSIS 规章,要求登记保安与其接触的任何对象之间至少保持 21 英尺距离,缩短该距离的保安将受到纪律处分

Tueller 1983 年的培训原则说明了反应时间机制:21 英尺处的刃器对象可以在大约 1.5 秒内缩短该距离——大约是从枪套中拔出和射击枪支的时间。它是一个培训概念,不是法律授权。在 21 英尺 (或任何距离) 使用武力仍然需要 §835a/Graham v. Connor 的合理相信即时威胁分析。选项 (b)、(c)、(d) 错误地将培训原则提升为法律规则,这条路径在实际案件中产生了不正当的武力。

Officer-safety training; Dennis Tueller (1983) 21-foot training principle
26. 面对多个不合作对象时,保安的武力决定应考虑:
a.立即升级到最高等级的强制力,因为对一群人展示压倒性力量才能最快、最安全地结束对峙
b.只要在场对象不止一人,使用强制力就属违法,因为寡不敌众的保安绝不可能构成合理自卫,必须撤离并报警
c.只有在每一名对象都实际动手打过之后才可使用强制力,这样保安才能对其施力的每个人都指出已完成的攻击
d.整体情况——对象数量、距离、武器、环境、可用逃跑路线和降级的可行性——根据实际威胁校准武力,并继续考虑较低武力替代方案✓

合理性必然是整体驱动的。数量、邻近度、武器、地形和出口选项影响威胁评估,但不解除保安考虑降级和相称性的义务。反射性最大武力 (a) 是非法的且战术上差;绝对武力禁令 (b) 忽视了自卫权;等待每个对象的袭击 (c) 是危险的,在合理感知即时威胁时不是法律要求。战术撤退通常是最佳选择。

Cal. Penal Code §835a; multi-subject threat assessment
27. 如果保安的过度武力侵犯了对象的民权,主要的民事责任理论包括:
a.只有物业业主针对保安公司提出的违约请求,因为该顾客与业主和保安公司双方都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对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只能等业主自行决定是否追究,顾客本人无从主张权利
b.加州民法典 §52.1 (Bane Act),针对通过威胁、恐吓或胁迫干涉州/联邦权利;42 U.S.C. §1983,针对州行为颜色民权侵犯 (当存在州行为联系时);加上州侵权索赔 (错误逮捕、殴击、IIED)✓
c.只有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刑事藐视法庭程序,因为在加州,民权方面的执法权专属于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而不属于任何私人原告,私人只能向该办公室提出投诉,由其决定是否立案,无权自行起诉
d.只有依《美国残疾人法》提出的请求,因为该法是唯一一部能够规范私人保安在向公众开放场所内行为的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民权法条都不适用于私人雇员,州法也同样不适用于此类情形

民法典 §52.1 (Bane Act) 在权利通过威胁、恐吓或胁迫被干涉时提供民事诉讼权——在过度武力案件中经常用于私人保安。42 U.S.C. §1983 适用于在州法颜色下运作的行为者,可能偶尔涉及具有足够州联系的私人保安 (如下班的警官、被授予特权的保安)。州普通法侵权 (错误逮捕、殴击、IIED) 完成典型索赔。选项 (a)、(c)、(d) 低估或误述了民事风险。

Cal. Civil Code §52.1 (Bane Act); 42 U.S.C. §1983
28. 如果过度武力或不当限制导致死亡,保安的潜在刑事风险可包括:
a.完全没有刑事责任 — 私人保安的用武问题一律通过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和 BSIS 执照纪律处分来处理,绝不会进入刑事法庭,也不会有检察官介入起诉
b.只构成 §602 擅入,理由是保安的过错在于超出了业主许可其停留的范围,而所发生的死亡则被当作该次擅入行为的意外后果处理,不另行论罪,与用武无关
c.故意杀人 (§192(a)) 或过失杀人 (§192(b));在元素满足时杀人指控可能包括谋杀 (§187);民事责任也随之产生✓
d.只开一张违规罚单,因为刑法典把由一次开始时合法的拘留所引起的死亡,视为应由 BSIS 处理的行政事项,而非保安的刑事问题,也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追究,更不会有陪审团审判

因非法武力导致的死亡触发杀人分析。故意杀人 (§192(a)) 适用于有意但缓解的杀人;过失杀人 (§192(b)) 涵盖无恶意的因刑事过失或非法行为导致的死亡。在显示恶意的情况下,可能发生二级谋杀 (§187)。加州几起羁押中死亡产生了对私人保安和执法人员的此类指控。选项 (a)、(b)、(d) 大大低估了刑事风险。

Cal. Penal Code §192; in-custody death case law
29. 根据 §835a(c)(1),"即时"威胁意味着:
a.嫌疑人可能造成的任何未来威胁,哪怕几小时后才会成为现实
b.基于整体情况的当前即时风险——威胁必须是直接的;对未来伤害的推测不足以✓
c.嫌疑人以言语说出的任何威胁,因为说出口的威胁是关于此人接下来究竟打算做什么的最明确证据
d.第三方向保安报告的任何威胁,因为旁观者转述该人所说的话,本身就足以确立危险的存在

PC §835a(c)(1) 将致命武力限制为防御对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即时"通过 AB 392 的修订得到明确:这意味着当前和直接的,根据整体情况判断。未来、推测性或附条件的伤害不满足该标准。该原则与基础自卫理论 (CALCRIM 505) 一致:防御性武力由当前危险而非预期或惩罚性关注得到正当化。选项 (a)、(c)、(d) 错误地超越其法定含义扩展"即时"。

Cal. Penal Code §835a(c)(1); People v. Mehserle (2011) — analogous principles
30. 加州自卫法 (PC §692-§694;CALCRIM 505) 要求武力为:
a.防卫者所能使出的最大强制力,因为法律不要求受攻击者有所保留
b.在种类上与攻击完全相同,拳头对拳头,武器对同种武器
c.一律不得致命,因为在加州私人无论面对何种威胁都不得合法夺人性命
d.合理必要以防御威胁,与感知的威胁相称,并仅在威胁存在时使用✓

加州自卫法 (在 §§692-694 中编入法典,在 CALCRIM 505 中表述) 要求防御者 (1) 合理相信即时伤害危险,(2) 使用合理必要的武力防御该危险,以及 (3) 使用不超过合理必要的武力。武力必须在威胁结束时停止。最大或同类反应 (a, b) 不是标准;仅非致命 (c) 是错误的——允许使用致命武力应对致命威胁。合理性是根据合理人在情况下相信什么来判断的。

Cal. Penal Code §692; CALCRIM 505
31. 时间、距离和掩护是关键的降级工具,因为它们:
a.减少感知的威胁即时性,扩展决策时间,提供战术安全,并经常允许情况在不使用武力的情况下解决✓
b.对用武分析没有任何影响,该分析只看使用强制力的那一刻,不看之前发生了什么
c.只有在保安与执法人员打交道时才有此要求,对保安与普通公众之间的接触则完全不适用,也不影响责任认定
d.只适用于建筑物内部,那里有墙壁和门提供掩体;在开阔的停车场上,这个概念毫无实际意义

时间/距离/掩护是 §835a(a)(2)-(a)(4) 和 SB 230 培训中强调的核心降级原则。创造距离减少威胁即时性,使口头技术起作用;掩护在考虑选项时保护保安;时间通常在肾上腺素消退时解决危机。Graham v. Connor 项下的合理性明确考虑这些替代方案是否可行。选项 (b)、(c)、(d) 误述战术-法律相互作用或错误地限制适用性。

Cal. Penal Code §835a(a)(2)-(a)(4); SB 230 training principles
32. 保安的"恐惧"本身——没有表明即时威胁的可表述事实——是:
a.总是足以为所使用的任何强制力提供正当理由,因为不能指望一个受惊的保安还能冷静权衡各种选择,法律也并不要求他在当下那一刻做到这一点,事后再看也一样
b.只要该恐惧是真诚的即为充分,因为法律追问的正是保安本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是否诚实
c.不足以为武力提供正当理由;加州法律 (和 Graham v. Connor) 要求基于整体情况的客观合理信念,而不仅仅是主观恐惧✓
d.如果保安当天工作不顺即为充分,因为班次前段积累的压力,确实会降低任何一个人感知危险并作出反应的门槛,法律理应承认这一人性事实,而不应对他苛求过甚

合理性标准是客观的。陪审团 (或法官) 询问处于保安位置的合理人/官员会感知到什么——如果可表述事实不支持即时威胁,则真诚的主观恐惧不充分。这保护公民免受基于偏见、焦虑或无关压力源的武力。选项 (a)、(b)、(d) 将主观恐惧视为决定性的,加州法律 (和联邦 §1983 判例) 拒绝这一点。使用武力时记录可表述的观察至关重要。

Cal. Penal Code §835a; objective reasonableness
33. 当武力事件造成伤害时,最具法律保护性的记录实践是:
a.等上几天再写报告,让情绪先平复下来,这样写出的记述才更冷静、更周全
b.同时进行,以事实细节 (谁、什么、何时、何地、支持合理性的观察) 记录,保存视频/音频,记录提供的医疗救助,并在报告中避免特征化或论证✓
c.改由当时不在场的人来写这份报告,因为与结果无利害关系的人写出的文件更可信
d.只作口头报告,由主管把要点记入值班日志,这样日后在法庭上就不会有保安亲笔写下的字句被律师断章取义,也不会被当庭念给陪审团听,从而保住其可信度

由在场的保安撰写的同时事实报告创造最强的记录。报告应描述可表述的事实 (对象行为、环境、感知威胁)、所使用的武力、考虑/尝试的较低武力替代方案,以及武力后的护理 (医疗救助、监测)。避免观点和法律结论;让事实建立合理性。延迟 (a) 或代理 (c) 报告会引起可信度攻击;仅口头报告 (d) 不留下可保存的记录,并可能违反 BSIS 或雇主要求。

BSIS use-of-force reporting context; BPC §7583.39
34. 在使用导致任何明显伤害的武力后,保安的医疗护理义务是:
a.等对象主动要求就医,因为对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施以救助,本身就可能构成一次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反而带来新的责任
b.及时评估对象的状况,根据需要召唤医疗救助 (911/EMS),在培训范围内提供基本急救,并不阻碍医疗访问——不这样做会增加民事和刑事风险✓
c.对伤情拍照并作书面记录,除此之外在警察到场前不做任何处置,以便现场和伤情能够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供日后调查取证
d.在呼叫任何医疗救助之前,先让对象签署一份自行承担伤害责任的免责书,以便事先把公司的风险敞口锁定下来,避免日后争议

加州民事和刑事判例将武力后未提供或召唤救助视为重大加重因素——可能将过失杀人 (§192(b)) 升级为死亡随后发生的情况,并支持 Bane Act 和 §1983 索赔。及时召唤 EMS,在培训范围内提供救助,监测呼吸,并记录提供的护理。选项 (a)、(c)、(d) 将责任转移给受伤对象或延迟护理,两者都造成严重风险并违反基本护理义务。

Cal. Penal Code §836.5 (limited civilian arrest statute) for context; medical emergencies
35. 对对象部署 OC 胡椒喷雾后,保安通常应:
a.持续喷射直到对象失去知觉,因为失去知觉的人无法反抗,冲突到此即告结束
b.把对象独自留下让其自行恢复,因为 OC 会在约半小时内自然消退,再去接触只会引发第二轮与已受痛苦者的扭打,反而更危险
c.在威胁停止后停止喷洒,允许净化 (新鲜空气、水冲洗),监测呼吸困难,如果症状超出预期反应则请求 EMS✓
d.对附近的旁观者也一并喷射作为预防措施,以免在第一名对象仍被按在地上戴铐期间,该群体中有人靠近保安身边形成夹击

OC 的效果 (强烈灼烧、呼吸困难、暂时失明) 设计为短时间持续。一旦威胁停止,额外喷洒变成过度武力 (殴击)。恢复协议:停止喷洒,移到新鲜空气中,允许水冲洗,监测困难 (特别是患有哮喘、COPD 或心脏疾病的对象)。失去意识不是目标,表明严重的医疗紧急情况。离开对象 (b) 或对旁观者喷洒 (d) 是非法和不道德的。

Cal. Penal Code §22810; manufacturer/training-specific OC guidance
36. "合理信念"一词用于武力使用目的最准确的含义是:
a.基于可表述事实和情况的信念,处于行为者位置的合理人会持有;主观真诚和客观合理性都被考虑✓
b.源自保安训练和经验的主观直觉,无需指出任何具体事实
c.州认证保安实际持有的任何信念,因为该证书本身就是本州对这名保安关于危险的判断力可以信赖的确认,无须再作追问
d.一种猜测,只要当时就写进事件报告即可,因为同步作出的书面记录才使一个信念在事后审阅的法院眼中成为合理

加州自卫和武力使用判例 (CALCRIM 505、§835a、Graham v. Connor) 要求行为者真诚持有信念,并且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合理人也会持有该信念。可表述事实——对象所说、所做、所展示的内容、周围环境——必须支持信念。选项 (b)、(c)、(d) 错误地将标准简化为主观直觉、培训状态徽章或仅文件。

PC §835a(c)(1); reasonable belief doctrine; Graham v. Connor
37. 识别急性行为危机 (以前通常被称为"兴奋性谵妄") 并调整反应现在是加州公认的培训期望,因为:
a.它使任何程度的强制力都获得开脱,因为处于该状态的人已经听不进任何口头命令,只有压倒性的身体控制才能为在场所有人安全地结束这次接触,别无他法
b.处于该状态的对象被推定为正受管制药物影响,因而被推定正在犯罪,仅凭这一点就为保安提供了将其拘留的合法权限,无须另行寻找依据
c.此类危机一律需要用致命武力才能化解,因为处于急性危机中的人力气异常,私人保安可用的任何较轻手段都无法将其控制住,拖延只会更危险
d.处于急性行为危机的对象有突发死亡的高风险;适当的反应优先召唤 EMS,最小化长时间挣扎,避免胸部/颈部压力,并持续监测——与 §835a(a)(3) 对独特战术考虑的承认一致✓

现代加州培训 (受 §835a(a)(3) 和 SB 230 启发) 承认处于急性行为危机的对象有突发死亡的高风险。(美国医学协会和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已拒绝旧标签"兴奋性谵妄";加州培训语言现在更倾向于"急性行为危机"。) 最佳实践:最小化长时间挣扎,立即召唤 EMS,避免有压力的俯卧限制,监测气道和呼吸,并将接触视为医疗紧急情况。选项 (a)、(b)、(c) 误述框架并产生了羁押中死亡诉讼。

Cal. Penal Code §835a(a)(3); SB 230 training principles
38. 加州的"执法人员制造的危险" (或"枪击前战术") 原则——在 Hayes v. County of San Diego (2013) 57 Cal.4th 622 中得到承认——规定:
a.制造了危险的警员反而获得额外的用武许可,因为他所引发的紧急情况仍然是他随后必须化解的紧急情况
b.执法人员的武力前战术行为是整体情况分析的一部分——不必要地制造或升级危险局势的战术决定可能不利于后续武力的合理性✓
c.警员在使用强制力之前的行为在法律上无关紧要,因为法院只审查真正作出用武决定的那最后一帧画面
d.只有嫌疑人的行为与合理性问题有关,因为警员有权针对当下摆在他面前的情况作出反应,而不必顾及其他

Hayes v. County of San Diego (2013) 57 Cal.4th 622 明确拒绝了加州过失索赔的联邦"最后帧"方法,认定执法人员的枪击前战术决定是影响合理性的整体情况的一部分。不必要地制造或升级危险的激进战术可能不利于后续武力的合理性。该原则为私人保安实践提供参考——不必要升级的保安可能发现武力决定根据武力前行为受到审查。选项 (a)、(c)、(d) 误述规则。

Hayes v. County of San Diego (2013) 57 Cal.4th 622; Cal. Penal Code §835a
39. 根据加州法律,错误逮捕的民事豁免最完全适用于:
a.任何本着善意实施逮捕的人,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市民,因为善意才是这两部法条中真正起作用的要件,其余细节并不重要
b.依 §837 实施逮捕的私人保安,他们之所以获得该条的保护,正是因为缺乏执法人员的训练和现场后援,法律因此更需体谅
c.根据民法典 §43.55 和 PC §847(b) 在合理理由和无恶意下行事的执法人员;私人依赖实际满足 §837 的元素 (特别是 §837(3)"实际已发生"规则)✓
d.只有物业业主,理由是该豁免附着于财产受到保护的那个人,而不是附着于在现场实际动手实施逮捕的人,因为损失由业主承担

民法典 §43.55 和 PC §847(b) 保护执法人员在基于合理理由和无恶意下行事时免于错误逮捕的民事责任。私人 (包括保安) 没有同等广泛的豁免——他们的保护取决于实际满足 §837 的元素。这种不对称是 BSIS 培训反复强调 §837 的严格在场和"实际已发生"规则的原因之一。选项 (a)、(b)、(d) 高估或错配豁免,在依赖时产生错误逮捕责任。

Cal. Penal Code §847(b); Civil Code §43.55
40. 综合本章:以下哪项陈述最好地概括了私人保安在加州的武力使用权限?
a.保安在其受雇看守的私人物业范围内享有完整的执法人员权力,包括依相当理由对场内任何人进行拦截、盘问、搜身、搜查车辆和实施逮捕,并享有与宣誓警员完全相同的法定豁免、责任保护与免于被诉的地位
b.保安可以使用合理武力,与威胁相称,以自卫、保卫他人、防止罪行 (PC §§692-694) 和实施合法的私人逮捕 (PC §§835, §837),并不必要拖延地交付给警察 (§847);仅在合理相信即时死亡/SBI 时使用致命武力;优先降级✓
c.保安可以使用物业业主所授权的任何强制力,因为业主保卫自身场所的权利经由服务合同转移给了保安,因此该岗位的书面执勤命令就划定了该场所内用武的法定上限,业主说到哪里就做到哪里
d.保安可以按对象对自己表现出的敌意程度来调整用力,对公然蔑视保安权威的人升级用力,对仅仅不配合但态度尚算客气的人则相应降级处理,以体现区别对待

综合规则:保安可以使用 (1) 合理、(2) 与威胁相称、(3) 出于合法目的 (自卫 PC §692,保卫他人 PC §694,合法逮捕 PC §§835, §837) 以及 (4) 不超过必要的武力。限制权限在威胁或抗拒结束时终止。致命武力保留用于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即时威胁。降级是首选方法 (§835a(a)(2))。根据 §847 交付给警察。选项 (a)、(c)、(d) 折叠了框架,并以执法人员或所有者权限取代 BSIS 持牌保安实际运作的法定限制。

Cal. Penal Code §§835, 835a, 837, 847, 692-694; Graham v. Connor (1989)

责任与法律

30 道题
1. 刑法典 §236 将错误监禁定义为"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以下哪项是对保安最准确的民事责任描述?
a.只有持续超过 24 小时的故意拘留才可诉,因为时间更短的在法律上只被视为一种不便
b.只有在被拘留者于羁押过程中确实遭受了实际身体伤害时,责任才会成立
c.任何故意、非自愿的无合法权限限制都可诉,无论持续时间或伤害如何✓
d.非法拘禁必须使用手铐或其他人身约束工具;言语、堵住门口或声称拥有权限都远远不够

错误监禁是非法侵犯人身自由 (PC §236),也是民法典 §43 项下的侵权,保护人身自由。民事侵权要求 (1) 故意限制,(2) 未经同意,(3) 无合法特权,持续 (4) 可观时间。持续时间可以很短——即使瞬间限制也可诉。不要求身体伤害;侵权维护对自由的尊严利益。可通过物理屏障、威胁或权力主张进行限制——不需要手铐。超出 §490.5(f) 合理时间和方式特权拘留的保安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

Cal. Civil Code §43; Cal. Penal Code §236
2. 根据刑法典 §237,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的错误监禁可作为重罪处罚:
a.暴力、威胁、欺诈或欺骗✓
b.请嫌疑人在座位上坐着别动
c.锁住商店门进行常规的当日结束程序
d.在正常巡逻期间使用制服和徽章

PC §237(b) 将通过"暴力、威胁、欺诈或欺骗"实施的错误监禁升级为重罪——可处 16 个月、2 年或 3 年州监狱监禁。普通错误监禁是轻罪,可处最高 $1,000 罚款和/或最长一年县监狱监禁。对保安来说,这很重要,因为激进战术——用武器威胁 (威胁)、扑倒 (暴力) 或诱骗嫌疑人相信警察权威 (欺诈/欺骗)——可以将拘留争议转变为对保安的重罪指控。常规口头要求、当日结束程序和仅穿制服不是 §237 加重因素。

Cal. Penal Code §237
3. 刑法典 §242 将殴击定义为对他人故意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下哪项最好地描述了保安的标准?
a.殴打罪必须先对人身造成实际的身体伤害,保安才会承担任何责任
b.殴打罪必须使用武器或某种器械,徒手绝不可能构成殴打
c.即使是最轻微的非法触碰,只要是故意的,也是殴击;触碰不必造成痛苦或伤害✓
d.殴打罪只适用于接触到裸露皮肤的情形,碰到衣物或随身提包都不算在内,因而不成立

PC §242 项下的殴击是"对他人故意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加州法院 (People v. Mansfield (1988) 200 Cal.App.3d 82) 认定,最轻微的触碰可能构成殴击——它不必造成痛苦或伤害,衣物或该人携带的物品被视为人的一部分。对保安来说,在没有合法权限 (无 §490.5 相当理由、无 §837 逮捕权) 下抓住手臂即使嫌疑人未受伤也是殴击。合法逮捕、合理防御性武力和 §490.5(f) 项下的拘留有特权,不是殴击。武器 (b) 和裸露皮肤接触 (d) 不是必要元素。

Cal. Penal Code §242; People v. Mansfield (1988) 200 Cal.App.3d 82
4. 刑法典 §240 将袭击定义为非法企图,加上当前能力,对他人实施暴力伤害。对保安来说,以下哪种情况最明确地满足所有袭击元素?
a.在合作的不抗拒嫌疑人的击打距离内将警棍举过头顶✓
b.口头警告嫌疑人:如果不立即离开该处物业就会当场被逮捕
c.在平和护送对方前往出口的过程中把警棍持于身侧预备位
d.在请一个人离开店铺时张开手掌指向停车场的出口方向

PC §240 项下的袭击要求 (1) 非法企图 (2) 加上当前能力 (3) 实施暴力伤害。在合作人的击打范围内将警棍举过头顶造成实施暴力伤害的即时当前能力,在没有特权的情况下是非法企图。嫌疑人的合作消除了任何自卫或逮捕附随武力特权。合法逮捕的口头警告 (b)、和平押送期间的准备位置携带 (c) 和指示出口的手势 (d) 不满足"实施暴力伤害的当前能力"门槛。保安的袭击责任最常因对不抗拒的人拔出或举起武器而产生。

Cal. Penal Code §240
5. 一名保安观察到一人此前被书面警告不要返回张贴告示的营业场所。该人重新进入场所。根据 PC §602(o) 和相关分款,保安的法律立场是:
a.没有任何权限 — 擅入问题只能由警方处理,保安的职责止于拨打报警电话
b.擅入者一进入即自动放弃全部民事权利,因此保安在场内对其所做的任何事,日后在任何法院都无法被追究
c.有权使用致命武力驱逐任何已收到书面警告的擅入者,因为二次进入是对业主张贴权利和先前警告的蓄意藐视
d.非法侵入是在保安在场时发生的轻罪;可根据 §837(1) 进行公民逮捕,但通常更适合护送出场✓

PC §602 列出了许多非法侵入变体——大多数是轻罪。§602(o) 专门针对先前书面警告后的重新进入。因为该罪行在保安在场时发生,§837(1) 授权私人逮捕。然而,护送该人离开场所 (如果拒绝则召唤警察) 通常是更低风险的首选选项,减少错误监禁和殴击索赔的风险。致命武力 (c) 对单独的非法侵入永远不合法。非法侵入者保留民事权利 (b)——保安无论根本非法侵入如何仍对过度武力、诽谤和错误监禁承担责任。

Cal. Penal Code §602
6. 根据雇主责任和 BPC §7583.39,持牌 PPO (私人巡逻运营商) 通常对其员工保安在以下情况下犯下的侵权承担责任:
a.仅限雇主事先以书面形式或由主管在现场直接下达命令,明确指示了该具体行为的情形
b.仅限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佣范围时,因为落在范围之内的行为应由该雇员本人在法庭上自行答辩
c.在受雇过程和范围内,即使员工的具体行为是过失或错误的,只要不是实质性偏离✓
d.从不承担 — 只有该保安个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营运方的州牌照在任何情况下都使公司完全免责

雇主责任使雇主对其在受雇过程和范围内行事的员工所犯的侵权承担替代责任。该原则即使在具体行为是过失或错误的情况下也适用,只要员工正在推进雇主业务且该行为不是"实质性偏离" (随意行为)。BPC §7583.39 通过要求 PPO 维持 $1,000,000 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政策来强化这一点,承认 PPO 承担保安不当行为的财务责任。不要求明确指示 (a);范围外的行为 (b) 是例外,而非规则;雇主几乎总是被告 (d)。

Cal.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7583.39; Restatement (Second) of Agency §219
7. 一家 PPO 在未进行 BSIS 强制背景调查的情况下雇用了一名保安。该保安后来对一名顾客犯下袭击。除雇主责任外,PPO 还可能根据哪种独立理论面临责任?
a.严格产品责任,理由是该营运方把一名有缺陷的保安投放到了商业流通之中,如同厂商投放缺陷产品
b.过失雇佣、保留或监督——基于雇主自身在选择或保留已知危险员工方面违反义务的直接理论✓
c.反垄断违法,因为雇用未经审查的保安,压低了那些确实为每名应聘者付费做正规背景筛查的同业成本
d.证券欺诈,因为该营运方声称旗下所有保安均已通过 BSIS 审查,误导了按较高价格购买该服务的客户

加州承认过失雇佣、保留和监督是与雇主责任不同的独立侵权理论。它们侧重于雇主自身的违约:鉴于可预见的风险,未进行合理的雇佣前调查,或保留/未监督其危险倾向已知的员工。Doe v. Capital Cities (1996) 50 Cal.App.4th 1038 阐述了该义务。对保安来说,保安可能拘留、使用武力并接触脆弱人员,标准更高。BSIS 背景调查失败是违约的有力证据。严格产品责任 (a)、反垄断 (c) 和证券欺诈 (d) 是无关理论。

California negligent-hiring doctrine; Doe v. Capital Cities (1996) 50 Cal.App.4th 1038
8. 一名顾客根据 42 U.S.C. §1983 (联邦民权法规) 起诉一名保安,声称违反第四修正案。大多数私人保安案件的门槛问题是:
a.该保安在进行搜查或拘留的那一刻是否在执勤,且是否处于雇佣职务范围之内
b.该保安当时是否身着一般公众会合理误认为警察制服的制服并佩戴徽章
c.该顾客是否为美国公民,因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公民,该法条也只处理对公民和合法居民权利的侵犯,外国人一概不在其列
d.保安是否"在州法颜色下"行事——通常对纯私人保安是一道陡峭的门槛,与警察联合行动或特殊执法人员身份有狭窄例外✓

§1983 仅适用于"在州法颜色下"行事的人 (州行为者)。纯私人保安通常不满足该测试 (Lugar v. Edmondson Oil Co., 457 U.S. 922 (1982))。存在例外:作为执法人员被交叉授予特权的保安,与警察协同行动的私人保安 (联合行动),或履行传统上为国家保留的"公共职能"的人。没有州行为,§1983 不成立——但原告可以追诉州侵权索赔 (错误监禁、殴击) 和加州的 Bane Act (民法典 §52.1),它涉及私人行为者。执勤状态 (a)、制服 (b) 和公民身份 (c) 不是门槛问题。

42 U.S.C. §1983; Lugar v. Edmondson Oil Co., 457 U.S. 922 (1982)
9. 加州的 Bane Act (民法典 §52.1) 与联邦 §1983 不同,因为 Bane Act:
a.涉及私人行为者——包括私人保安——他们通过威胁、恐吓或胁迫干涉或试图干涉宪法或法定权利✓
b.只适用于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与 §1983 所及的被告类别相同
c.只提供禁令救济而绝不判给损害赔偿,原告可以叫停该行为,但对已经发生的一切分文无所得
d.必须先有对被告的刑事定罪才能提起任何民事请求,因此检察官实际掌控诉讼能否推进

Tom Bane 民权法案 (民法典 §52.1) 对通过"威胁、恐吓或胁迫"干涉宪法或法定权利行使的任何人——公共或私人——提供民事诉讼权。与 §1983 不同,不存在州行为要求,因此私人保安可以是被告。成功的原告可以追回补偿性损害、每次违规 $25,000 的法定损害、三倍损害、律师费和禁令救济。Bane Act 是加州针对私人保安提出民权索赔的主要工具。它不要求刑事定罪 (d),不限于执法人员 (b),并提供强有力的损害赔偿 (c)。

Cal. Civil Code §52.1 (Tom Bane Civil Rights Act)
10. 一名保安在其他购物者面前大声指控一名顾客盗窃。调查显示该顾客无辜。民法典 §§44-46 最直接支持哪种索赔?
a.违约,因为店铺张贴出来的销售条款向每一位顾客承诺,其在店内停留期间都会受到有礼的对待
b.严格产品责任,因为该项指控源于店铺自身的商品标签系统在顾客离店经过出口闸门时发生误报
c.诽谤 (口头诽谤)——虚假、无特权的口头陈述造成名誉伤害;此处对犯罪的指控本身就是口头诽谤✓
d.反垄断违法,理由是当众把一位付费顾客说成小偷,会把该名顾客直接赶到同一条街上竞争对手的店里去

民法典 §44 将诽谤定义为书面诽谤 (libel) 或口头诽谤 (slander)。§46 列出了本身就是口头诽谤的类别——包括指控某人犯罪的虚假陈述——不需要证明特殊损害。在其他人面前大声指控购物者盗窃,如果虚假,是经典的本身就是口头诽谤的案例。抗辩包括真实 (绝对) 和 §47(c) 项下保护无恶意向利害关系方所作通讯的有条件特权。但向旁观者公开大声指控超出任何有条件特权范围,也可能支持故意造成情感困扰索赔。最佳实践:保持指控私密并基于事实。

Cal. Civil Code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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