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留置权
198 道题加州法律要求雇主在索赔调查期间在一个工作日内授权最多10,000美元的医疗费用。
Labor Code §5402§4653 将临时完全失能定为在失能期间按平均每周收入的三分之二支付,§4453 则为计算所用的每周收入设定了法定上下限——因此它是一个工资替代率,绝不是 (c) 所许诺的全额工资。(a) 描述的是永久失能,须在病情达到永久且稳定之后单独评级、单独支付。(d) 完全抹掉了现金补偿:医疗待遇是 §4600 下自成一项的待遇,并不按临时失能费率计算。临时失能的累计期限也有上限——对 200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发生的多数伤害,§4656(c)(2) 允许在受伤之日起五年内支付 104 个可补偿周。
Labor Code §4653; §4453; §4656(c)(2); §4600「永久且稳定」是一个医学结论,而不是法律结论:主治医师、双方同意的医疗评估人或合格医疗评估人出具报告,认定就所主张的一切病症而言伤残已达永久且稳定——这正是 §4658.7(b)(1) 用来起算其自身 60 天期限的用语——与临床上所说的最大医疗改善是同一回事。它是案件的枢轴,而不是终点。永久伤残随后依 §4660.1(a) 评级,评级须考虑身体伤害或残损的性质、受伤员工的职业以及其受伤时的年龄;而 §4650(b)(1) 要求在最后一笔临时伤残款支付后 14 天内支付首笔永久伤残款——因此付钱是跟着评级走的,而不是跟着这个认定本身走,这正是 (d) 的错处。(b) 把这一状态与永久完全伤残混为一谈,后者是 100% 的评级,且相当少见。(c) 把它与工作限制混为一谈:工人完全可以既是永久且稳定,又接受经修改或替代的工作,而这恰恰是 §4658.7(b) 所奖励的。
Labor Code §4658.7(b)(1); §4660.1(a); §4650(b)(1)§3351(c) 规定,准公共公司或私营公司的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在为公司提供实际有偿服务期间属于雇员,随后允许此类人员依 §3352(a)(16)、(18) 或 (19) 选择不受保障。这项选择就是全部机制,且必须由该官员本人以书面形式在保险人留存的表格上作出——正因如此,(a)、(b)、(c) 所述事实都不能决定任何事:员工人数、薪酬高低,乃至独资持股,在书面选择作出之前都不改变该官员受保的地位。请把此事与执照一侧(B&P §7125)区分开:有雇员的持照人必须始终备有现行有效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或自保证明;没有雇员的持照人可以提交豁免声明,但持有 C-8、C-20、C-22、C-39 或 D-49 分类者除外;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SB 216,经 SB 1455 推迟),唯一剩下的例外将是依 §7029 设立且没有雇员的合资企业。官员为自己放弃保障,丝毫不影响这项义务。
Labor Code §3351(c); §3352(a)(16), (18)-(19); Bus. & Prof. Code §7125雇主必须张贴DWC"员工通知"海报。未能张贴可能导致高达7,000美元的罚款以及扩大雇主对索赔的责任。
Labor Code §3550Labor Code §4658.7规定的补充性再就业津贴取决于后果而非受伤部位:当伤害造成永久部分伤残,且雇主未提供该雇员能够胜任的常规、调整或替代工作时发放。(a)设的是治疗门槛——大多数需要多次就诊的伤害最终并无永久伤残,也就没有代金券。(b)和(c)挑的是肯定符合条件的灾难性伤害,但把规则说得过窄;令屋面工无法继续原工作的肩部或背部伤害同样符合条件。
Labor Code §4658.7工人赔偿是雇主对工伤的专有救济。员工通常不能在民事法庭起诉其雇主。
Labor Code §3602工人赔偿保险必须在任何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一天之前到位。没有宽限期。
Labor Code §3700返岗计划的要点是让受伤工人重新回到工资名册上,做一些主治医师允许的工作,而法律对此有直接的奖励。§4658.7(b) 规定,除非雇主在认定伤残已达永久且稳定的报告出具后 60 天内提出常规、经修改或替代工作(这三个用语由 §4658.1 定义),否则须支付补充性再就业安置补助券。§4650(b)(2) 允许雇主在裁定作出之前,若已提出支付不低于原工资 85% 的职位,则暂缓支付永久伤残款;§139.48 另外为返岗补助计划提供资金。(b) 把长期的经验费率与保险费的即时下降混为一谈,而提供经修改的工作并不会带来后者。(c) 依法条本身即错:无论提供何种工作,医疗治疗仍是雇主依 §4600 承担的义务。(d) 描述的是监视,而不是一项待遇。
Labor Code §4658.7(b); §4658.1; §4650(b)(2); §139.48无照或未投保的分包商的工人可被视为雇用方承包商的雇员,因此总承包商自己的工伤保险要赔付该伤害,其理赔记录也要承担这笔损失——这正是为什么在分包商进场前核查其保险证明不是走流程,而是风险控制。(a)是大多数人的直觉,而法定雇主原则的要点恰恰是责任并不止步于此。(c)把工伤错误地导向团体医疗保险,后者是与工伤保险协调而非取代它。(d)牵连的是既未雇用也未指挥该受伤工人的一方。
Labor Code §2750.5 / §3600§3700 要求每一位雇主确保赔偿金的支付,并且完全没有设下限:没有最低人数,也没有最低工时,因此一名兼职助手就足够了。§3351 从定义上加以支撑:雇员指基于任何任用、雇用合同或学徒关系而为雇主提供服务的每一个人,无论明示还是默示、口头还是书面,无论受雇是否合法。这一下同时处理掉了 (b)、(c)、(d):工时、人数以及工人本人的意愿都不相干,而雇员也无法放弃雇主的义务。在执照一侧,B&P §7125 要求备有现行有效的工人赔偿保险证明或自保证明;承包商此前提交的无雇员豁免,在雇用助手当天即不再适用;§7125.2 则规定自应当取得保险之日起执照依法自动中止。(在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没有雇员的持照人可以提交这种豁免,但持有 C-8、C-20、C-22、C-39 或 D-49 分类者除外;自该日起,依经 SB 1455 推迟的 SB 216,只有依 §7029 设立且没有雇员的合资企业可以豁免。)
Labor Code §3700; §3351; Bus. & Prof. Code §7125; §7125.2《劳动法典》第3700.5条规定,雇主非法不投保工人赔偿保险属于轻罪,可处以罚款、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Labor Code §3700.5§3710.1 是即时的手段:雇主未按 §3700 的要求确保赔偿金的支付时,主任「应当」签发并送达停工令,禁止其使用员工劳动,直至其遵守规定;该命令自送达之时立即生效。雇主可在 2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听证在五日内举行,但在此期间工程仍须停止;而因停工而闲置的员工,雇主必须补付其损失的工时,最多 10 天。随后是钱:§3722(a) 按命令送达时的在职员工每人核定 1,500 美元;§3722(b) 按本应缴纳保费的两倍与同样的每人 1,500 美元中的较高者核定;§3700.5(a) 则把该失职定为轻罪,最高可判县监一年,罚金最高为保费的两倍但不低于 10,000 美元——依 §3700.5(b),第二次定罪时升为保费的三倍且不低于 50,000 美元。(b) 属于注册官的职权,且须经纪律程序而非一次工地检查,尽管 B&P §7127(a) 确实允许注册官自行签发停工令。(c) 没有任何法条依据;(d) 把法律加在雇主身上的债务转移给了业主。
Labor Code §3710.1; §3722(a)-(b); §3700.5(a)-(b); Bus. & Prof. Code §7127(a)《劳动法典》第3600条将工人赔偿确立为无过错制度:在受雇期间受伤的员工无需证明雇主有过错即可获得福利,即使员工本人有部分过错也是如此。
Labor Code §3600《劳动法典》第3602条规定,工人赔偿是员工因工伤针对雇主的唯一救济。作为获得保障性福利的交换,员工一般不能在民事法庭起诉雇主。
Labor Code §3602§3351(c) 规定,私营或准公共公司的高管或董事会成员在为公司提供实际有偿服务期间属于雇员;§3352(a)(16)(A)(i) 则是出口:该高管若持有公司已发行并流通在外股份的至少 10%,或在其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或子女持有至少 10% 且该高管本人享有健康保险或医疗服务计划保障的情况下持有至少 1%,即可签署书面弃权书。两半都重要——持股比例和签署的弃权书——正因如此,(a) 和 (d) 在两个相反方向上都错了:受保是默认状态,而排除绝不会自行生效。(c) 凭空造出一个收入门槛,法条里并没有;1% 那条路附加的条件是健康保障,而不是工资水平。因此屋顶公司的两名股东高管确实都可以退出,但必须落在纸面上,而且必须持股达标。
Labor Code §3351(c); §3352(a)(16)(A)(i)§5401(a) 给雇主的时间是:自收到伤害通知或知悉伤害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须以亲自交付或平邮方式,向受伤员工(伤害致死时则向其扶养人)提供索赔表以及一份关于可能享有待遇的告知书。这项义务有门槛:只有当该伤害导致员工损失了受伤当班之后的工时,或者需要超出「急救」范围的医疗处置时,义务才产生;而本条把急救定义得很窄——针对轻微擦伤、割伤、烧伤、扎刺的一次性处置,以及为观察而进行的一次复诊,即便由医生提供,仍算急救。(c) 把这个门槛弄反了:超出急救的处置是触发发表格的原因之一,而不是交付表格的前提条件。(a) 和 (b) 都把时钟起点放在伤害本身,而不是放在雇主的通知或知悉(这正是 §5400 和 §5402 所规范的),然后又各自挑了一个法条从未使用的期限。
Labor Code §5401(a); §5400; §5402《劳动法典》第5402条要求保险公司在索赔调查期间授权并支付最高10,000美元的医疗治疗费用,以免受伤工人在裁决期间得不到治疗。
Labor Code §5402临时完全伤残福利通常相当于工人平均周工资的三分之二,并受法定最低和最高额的限制。它在工人恢复期间替代损失的收入。
Labor Code §4653《劳动法典》第4658.7条规定,当受伤工人未返回工作且未获得合适的替代就业时,可提供补充就业安置福利,其形式为帮助支付再培训或技能提升费用的代金券。
Labor Code §4658.7§3550(a) 要求每一位受本编赔偿条款约束的雇主,在员工常去、且在工作时间内可以轻松阅读的显眼位置张贴并持续张贴一份通知,载明雇主当前的工人赔偿保险公司名称——或者声明雇主为自保——并指明谁负责理赔处理。§3550(d) 规定通知的格式与内容由行政主任制定,须告知员工一切伤害都应向雇主报告,并在有讲西班牙语员工的场所以英语和西班牙语同时张贴。真正的牙齿在 §3550(b):未将通知张贴于显眼位置构成轻罪,并且构成雇主未投保的初步证据。(a) 和 (b) 用私下送达取代了法律要求在工地可见的张贴;(c) 把保单交给一个在工人赔偿制度中毫无角色的机关。
Labor Code §3550(a)-(b), (d)§2750.5 设立了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可推翻推定:从事需要承包商执照的服务的工作者——或为依法须持有该执照之人从事此类服务的工作者——被推定为雇员而非独立承包商;该条末尾更把持有有效执照作为该类工作中取得独立承包商身份的条件。因此无照之人根本不可能是分包商,他和他带来的班组都是雇他的承包商的雇员;§3351 又规定,无论受雇是否合法,该人都是雇员。这正是 (a) 完全说反了的地方:受伤工人的权利恰恰是这项推定存在的理由。(b) 毫无依据,因为雇员从不自行投保。(d) 走得太远——直接雇用无照工人的业主可以成为其雇主,但仅仅因为拥有土地,并不会让业主在所有情况下都成为雇主。
Labor Code §2750.5; §3351; Bus. & Prof. Code §7125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25条,有员工的承包商必须在CSLB存有有效的工人赔偿证明。如果保险失效且无豁免证明存档,执照将被自动暂停。
Bus. & Prof. Code §7125.2商业一般责任(CGL)保险承保因承包商作业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人赔偿保险承保的是承包商自己的员工,而非第三方。
建筑工程一切险(也称施工期保险)在施工期间保护建筑项目及其材料免受火灾、盗窃、故意破坏和某些天气事件等实物损失。
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转移损失风险的两方合同。担保保证金涉及三方(主体、受益人、担保人),保证主体的履约或义务;担保人可就其赔付的款项向主体追偿。
保险证明书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文件,概述保单持有人保险的存在、类型和限额。总承包商通常会在允许分包商进场前要求其提供保险证明书。
附加被保险人的地位是派生的:业主被纳入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保单,范围限于因承包商工作引起的索赔,因此当第三方就承包商的作业提起诉讼时,该保险公司也在保单限额和条款范围内为业主抗辩并赔偿。保单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这正是 (a) 的误解。保费是具名被保险人的义务,绝不会退还给附加被保险人,故 (b) 错。(c) 是最值得记住的实质错误:责任保险应对的是他人提出的索赔,而不是业主自己财产的损失,业主仍然需要建筑工程险或财产保险。该批注的范围也窄于具名被保险人,因为它只覆盖与具名被保险人工作相关的责任。
商业汽车保险承保因承包商业务中使用的车辆引起的责任和损害。个人汽车保单通常不承保用于商业目的的车辆。
错误与遗漏保险,也以专业责任保险的名义销售,正是为疏忽的专业服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设计的——设计缺陷、规格失当、遗漏某项规范要求——而这类情形中没有人受伤,也没有财物受损。这个空档正是它存在的理由。商业一般责任保险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触发,其标准条款把因提供专业服务而产生的责任排除在外,因此纯粹的设计错误落在 (a) 之外。(b) 保的完全是另一种风险,即承包商自己员工的伤害。(d) 根本不是保险:§7071.6 执照保证金是一份担保保证金,只对 §7071.5 所列受益人负责,上限 25,000 美元,并不为设计建议兜底。设计-建造模式下这一点最要紧,因为同一家公司同时承担了施工和设计两方面的暴露。
留置权属于提供劳动、服务、设备或材料以改良财产的人,如承包商、分包商、工人、供应商和设备出租人。仅提供融资的贷款方没有留置权。
Civil Code §8400在没有登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这套制度的两半落在同一个日期上。§8412 给直接承包商的期限是:改良工程完工后 90 天,或业主登记竣工或停工通知后 60 天,以较早者为准;§8414 给其他所有索赔人的期限是:完工后 90 天,或该通知登记后 30 天,以较早者为准。把通知去掉,剩下的就只有 90 天那一支,而且对所有人都一样——这正是业主值得费事去登记通知的原因。因此 (a) 借用了只有在通知已登记之后才存在的 30 天数字。(b) 把时钟起点放在签约之日,而留置权法从不使用这个日期。(c) 差了四倍,不过它挨着一条真实的规则:依 §8460(b),若索赔人与业主登记了延期给付信贷,强制执行之诉可延至完工后一年。而且登记只是工作的前一半——§8460(a) 随后要求在登记后 90 天内提起强制执行留置权的诉讼,否则该留置权主张即届满失效、不可强制执行。
Civil Code §8412; §8414; §8460(a)-(b)§8430(a) 规定留置权是就以下两者中较低数额设立的直接留置权:索赔人所提供工作的合理价值,以及与委托该工作之人约定的价格。§8430(c) 补充:若合同被解除、被放弃或被违反,留置权金额不得超过合理价值。因此上限是实际已提供部分中未获付款的价值,这正是 (b) 所忽略的——已经收到的钱必须从主张中扣除。(a) 把利息和费用当作本金,而它们并不构成留置权金额的一部分。(d) 把担保物与债权混为一谈:留置权附着于该财产,但其数额由工作衡量。支撑这一切的制裁在 §8422(c)——索赔人若故意把从未为该财产提供的劳动、服务、设备或材料列入主张,即完全丧失其留置权;而 §8422(a) 则对需求金额中的善意错误予以宽免。本题中分包商已送达的初步通知另有意义:依 §8410,只有已发出该通知并作出送达证明,索赔人才可强制执行留置权。
Civil Code §8430(a), (c); §8422(a), (c); §8410记录竣工通知可缩短留置权记录期限:此后直接承包商有60天、分包商/供应商有30天,而不是未记录此类通知时适用的90天期限。
Civil Code §8170根据《民法典》第8460条,记录的留置权必须在记录后90天内通过提起止赎诉讼来强制执行。由于已超过90天且未提起诉讼,该留置权已过期并变得无法执行。
Civil Code §8460有条件豁免与解除书仅在索赔方实际收到付款时才生效。无条件豁免会立即解除留置权,在付款真正结清之前不应签署。
Civil Code §8136根据《民法典》第8424条,留置权解除保证金必须为所主张留置权金额的125%。对于40,000美元的留置权,即为50,000美元。该保证金作为替代担保,使索赔方的追偿从财产转移到保证金。
Civil Code §8424根据《民法典》第8800条,在私人工程中,除非存在善意争议,业主必须在改良工程完工后45天内向直接承包商支付任何保留金。不当扣留可能使业主面临罚金加上被扣留金额的责任。
Civil Code §8800根据《民法典》第8506条,向建设贷款方送达的停止付款通知必须附有索赔额125%的保证金,才能使贷款方有义务扣留资金。该保证金在索赔后被认定无效时保护贷款方。
Civil Code §8532§8188(a) 允许业主在工程施工的劳动已连续停止至少 30 天、且到登记之日仍在持续的情况下,登记一份停工通知;§8188(c) 要求该通知载明劳动停止的日期以及停工一直持续至今。它为业主换来的是时间:§8412 把直接承包商的期限从竣工后 90 天缩短为通知登记后 60 天,§8414 把其他所有索赔人的期限缩短为 30 天。(d) 恰恰把这一点说反了。(a) 走得太远——该通知启动的是一个时钟,并不消灭任何权利,在缩短后期限内完成登记的索赔人仍拥有完全有效的留置权。(c) 与留置权法毫无关系,而且根本不可能,因为 B&P §7075.1(a) 禁止转让执照。这份通知在本题所给的事实下最有用:工程被放弃时,竣工可能永远不会发生,没有它那 90 天的时钟就永远不会起算。
Civil Code §8188(a), (c); §8412; §8414§3706 拆掉了使工人赔偿成为「专有救济」的那笔交易:雇主若未确保赔偿金的支付,受伤员工或其扶养人即可像本编不适用一样,对该雇主提起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之诉。§3708 随即刻意把牌局做得不对等——在此类诉讼中,推定伤害是雇主过失的直接后果,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而共同过失、风险自担以及同事过失均不得用作抗辩,任何合同都不能把这些抗辩还给雇主。§3716(a) 提供了并行的一条路:雇主不支付裁定金额时,由主任从未投保雇主待遇信托基金中支付。这正是 (a) 和 (b) 都把救济说小了的原因;而 (d) 指错了担保物——执照保证金依 B&P §7071.5 有其自己的受益人,并不能替代工人赔偿。
Labor Code §3706; §3708; §3716(a)《劳动法典》第3715条允许未投保雇主的受伤工人向由工业关系部管理的未投保雇主福利信托基金提出索赔。该基金先支付福利,再向未投保雇主追偿。
Labor Code §3715§4604.5(c)(1) 才是那道上限,而且是按每一门类分别计算、而不是合并计算:对 200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发生的伤害,员工每次工伤最多可获得脊椎按摩 24 次、职业治疗 24 次、物理治疗 24 次。正因如此,(c) 才是最诱人的错误答案——它把三者并成了一个法条从未设立的总额度;而 (a) 干脆把数字砍掉一半以上。(b) 则完全无视这道上限。真正的出口有两个,而且在实务中都很重要:依 §4604.5(c)(2)(A),雇主可以以书面形式批准额外的物理医疗就诊,而且为超出上限的治疗付款或予以批准,并不构成对上限在未来申请中的放弃;依 §4604.5(c)(3),该上限不适用于按行政主任依 §5307.27 制定的术后治疗使用表所提供的术后物理医疗与康复。提供医疗治疗这项基础义务出自 §4600。
Labor Code §4604.5(c)(1)-(3); §4600; §5307.27§5307.1(a) 指令行政主任在举行公开听证后颁布并定期修订一份官方医疗收费表,为 §4600 所述的治疗、照护、服务和物品设定合理的最高费率,其结构大体上与相关的 Medicare 和 Medi-Cal 支付制度挂钩。给工人赔偿保险公司支付设定上限的是这份收费表,而不是提供方自己的价目表,(b) 因此被排除。(c) 找错了付款人:团体健康的费率是计划与提供方之间的私人合同,与该收费表无关。(d) 连当事人都弄错了——受伤工人并不就医疗账单进行协商,账单是在提供方与理赔管理人之间流转的,有争议的账单进入独立账单审查程序,而不是交给工人。§139.6 因被误引的次数足够多而值得点名:它规定的是信息与协助计划,负责印发受伤工人收到的指南和手册。
Labor Code §5307.1(a); §4600; §139.6§4650(a) 要求首笔临时伤残赔偿金不得迟于得知伤害及伤残后的 14 天支付,并须在该日付清当时应付的全部赔偿,除非责任在此之前已被否认。逾期的处罚是自动的:§4650(d) 规定逾期款项增加 10%,无须申请即应付给员工,除非雇主正按工资延续计划继续支付工资。(c) 是最值得纠正的实务错误:14 天是从得知之时起算,而不是从接受之时起算,因此仍在调查中的雇主要么付款、要么否认,而不能等待。(a) 和 (d) 都把时钟起点放在受伤之日,然后把期限拉长——法条用的是得知伤害及由此产生的伤残,而这可能远晚于受伤本身。§4650(b)(1) 把同一模式带入永久伤残:首笔款项应在最后一笔临时伤残款支付后 14 天内到期。
Labor Code §4650(a), (b)(1), (d)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在建工程的财产保险,因此 (a)、(b)、(d) 都是它的本职范围:火灾、盗窃和风灾都属于在建项目的实物损失,均在保。标准条款排除的是修补施工瑕疵、材料瑕疵或设计瑕疵的费用,也就是说:当失效的正是那个有缺陷的部件时,修它的钱由承包商自己出,而不是保险公司出。值得带进考场的界线是:由此波及到项目其他完好部分的损失通常仍在保——被挖掉的只是缺陷工作本身;而且这项排除是财产保险的规则,并不能替代一般责任险在完工之后提供的"已完成作业"保障。
标准房主保单承保的是一栋已完工的住宅及其室内财物。正在建造或大规模翻修中的房屋,要么被直接排除,要么其限额被压缩到住宅保额的一小部分;而尚未安装的材料通常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建材或异地财产子限额下获得保障。填补这个空档正是建筑工程一切险被设计出来的用途:它在施工期内承保结构、固定装置和材料的实物损失,然后随工程结束而终止。(a) 说的与那条排除条款正相反,而正是这种想法让业主在施工中途处于无保险状态。(b) 凭空造出一个金额门槛;没有任何规则让工程险取决于合同规模,尽管建设贷款方通常无论金额大小都会要求投保。(c) 把两类保险搞混了:第三方的人身伤害以及由此提起的诉讼属于责任保险,而房主保单的财产部分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回应的都是财产本身的实物损失。
具名被保险人本身就是保单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索赔,可以收到通知和解约通知,负有配合义务,也要承担保费——这正是分包商通常通过合同价款为这一身份付费的原因。附加被保险人得到的则是派生性的保障,限于因具名被保险人工作引起的责任,并受该保单条款约束。其余三项描述的都不是这两种身份中的任何一种。(b) 把投保这件事的意义完全颠倒了。(c) 描述的是普通第三方索赔人,恰恰是具名被保险人所不是的。(d) 凭空造出一个按完工百分比切断保障的规则,而建筑工程险条款并不这样运作;此类保单在占用、验收或约定的到期日终止,具体以条款约定为准。
《民法典》第8484条为已为未开工的改良工程编制图纸的执照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执照土地测量师设立了设计专业人员留置权。该权利不同于一般要求实际对财产进行改良的传统留置权。
Civil Code §8302; §8014§9550(a) 要求被授予支出额超过 25,000 美元的公共工程合同的直接承包商在开工之前提交付款保证金;§9100(a) 列明谁可以据此索赔:凡由直接承包商、分包商、建筑师、项目经理或对合同部分事务负责之人授权而提供工作的人,以及劳工——这涵盖了二级供应商。§9100(b) 只挖掉一个不能索赔的当事人:直接承包商本身。(b) 恰恰是这项保证金存在的原因:公共财产不受机械师留置权约束,根本没有可供登记的对象。(c) 借错了保证金——§7071.6 执照保证金只对 §7071.5 所列受益人负责,未获付款的供应商只能通过故意违法或欺诈那道门才触及。(d) 选的是职业责任保险,它保的是建筑师本人的过失,而不是未付的货款。§9100(a) 另外开的一条路是向公共机关发出止付通知。
Civil Code §9550(a); §9100(a)-(b); Bus. & Prof. Code §7071.5